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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培龙: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1 00:00 查看全文

安培龙 --%

证券代码:301413证券简称:安培龙公告编号:2025-069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邬若军先生。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1号安培龙智能传感器

产业园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6人,代表股份41601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7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1161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6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4人,代表股份104395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09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人,代表股份4888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3人,代表股份4888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7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00《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28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6%;

反对1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6%;弃权

718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7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16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36%;反对1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0559%;弃权718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5%。

2.00《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28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6%;

反对1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6%;弃权

718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7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16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36%;反对10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0559%;弃权718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5%。

3.0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28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4%;

反对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8%;弃权

718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7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15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16%;反对1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0579%;弃权718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曹平生、廖敏

3.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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