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13证券简称:安培龙公告编号:2025-041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邬若军先生。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1号安培龙智能传感器
产业园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41311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8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96772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2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1634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0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1659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1634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0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39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1%;
反对71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7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11%;反对71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298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2.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39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1%;
反对71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7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11%;反对71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298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3.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39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1%;
反对71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7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11%;反对71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298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4.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39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1%;
反对71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同意1587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11%;反对71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298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5.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39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1%;
反对71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7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11%;反对71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2988%;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6.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39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9%;
反对71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651%;反对71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298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
7.00.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具体情况如
下:
7.01、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邬若军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4—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7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30%;
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8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7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530%;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28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关联股东邬若军先生、黎莉女士、深圳市瑞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7.02、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黎莉女士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7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530%;
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8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7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530%;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28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关联股东邬若军先生、黎莉女士、深圳市瑞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7.03、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张延洪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39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4%;
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9%;弃权30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7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530%;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289%;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7.04、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周炫宏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38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9%;
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69%;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28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7.05、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独立董事孟春女士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38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9%;
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69%;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28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6—7.06、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独立董事蒋宏华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38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9%;
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69%;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28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7.0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独立董事曾子轩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38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9%;
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69%;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28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7.0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李学靖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38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9%;
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7—同意158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69%;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28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7.09、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张鹏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38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9%;
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69%;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28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7.10、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李潇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38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9%;
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69%;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28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7.11、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独立董事陈群荣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38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9%;
—8—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69%;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28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7.12、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独立董事柴广跃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38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9%;
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69%;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28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7.13、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独立董事李天明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38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9%;
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69%;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28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9—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8.00、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具体情况如
下:
8.01、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监事黄宗波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38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9%;
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69%;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28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8.02、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监事廖瑞楷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38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9%;
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69%;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28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8.03、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监事颜炳跃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38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9%;
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9%;弃权90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69%;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28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8.04、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监事胡沙沙女士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38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9%;
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69%;反对71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328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9.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38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9%;
反对71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6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169%;反对71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2988%;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4%。
—11—10.0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39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9%;
反对71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7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651%;反对71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298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曹平生、廖敏
3.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