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安培龙证券代码:301413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
1目录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3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5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8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9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10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13
七、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14
八、结论.................................................19
2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培龙”)是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1500万股股票(含本数),募集资金不超过5444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压力传感器扩产项目、陶瓷电容式压力传感器产线升级项目、力传感器产线建设项
目、MEMS 传感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相关用语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释义相同。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国家政策支持传感器产业发展,推动传感器国产替代是贯彻落实国家政
策精神的重要举措
传感器系工业制造领域的核心感知元器件,传感器行业的发展一直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支持和推动传感器产业发展。2017年,《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提及要支持优势企业重点突破车用传感器瓶颈。2021年,工信部发布《基础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提出重点推动车规级传感器等电子元器件应用。此外,工信部发布《加快推进传感器及智能化仪器仪表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我国传感器及智能化仪器仪表产业整体水平跨入世界先进行列,高端产品和服务市场占有率提高到50%以上。
目前,全球传感器市场份额仍然集中在国际厂商,国内市场主要依赖进口。
国内汽车压力传感器市场主要被美国森萨塔、德国博世等国外品牌所占据,氧及氮氧传感器市场被德国博世、德国大陆集团、日本特殊陶业等国外品牌所占据,进口依赖度较大。但随着我国传感器产业不断发展,国产传感器自主品牌企业已经初步实现了“自主可控”的技术及产业化能力,在外部政治经济环境等发生巨变的背景下,推动传感器国产替代是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精神的重要举措。
32、传感器产业迎来发展机遇,市场容量持续增长,市场前景广阔
随着人工智能、5G 等前沿科技的不断发展,汽车电子、工业自动化、医疗健康、消费电子等领域加速推进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带动传感器的应用场景、应用领域持续拓展,推动传感器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传感器市场潜力巨大,迎来重大的发展机遇。根据赛迪顾问数据,2023年全球传感器市场规模达到13971.0亿元,同比增长7.7%,其中中国传感器产业发展尤为迅速,市场规模达到3644.7亿元,同比增长14.9%,远高于全球增长率,预计2026年中国传感器市场规模将达到5547.2亿元,传感器市场容量持续增长,市场前景广阔。
3、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快速发展,力传感器产业迎来重要机遇
具身智能是 AI 从数字认知迈向物理行动的核心突破口,它通过赋予机器理解与操作物理世界的能力,补全了智能制造实现全流程自主化的最后一块拼图。
在技术、应用、资本与政策的多重驱动下,具身智能的产业化进程正全面加速,发展态势已从离散的技术研发,转向系统集成与生态协同的新阶段。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数据,全球具身智能机器人解决方案市场规模预计将从2024年的820亿元增长至2030年的3675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28.4%;中国市场增速更为显著,同期预计将从287亿元增至1426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30.6%,展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
人形机器人作为具身智能机器人的高阶形态,正加速迈进产业化阶段。根据高工机器人产业研究所(GGII)于 2025 年 4 月发布的《2025 年人形机器人产业发展蓝皮书》显示,2025年全球人形机器人市场销量有望达到1.24万台,市场规模63.39亿元;到2030年全球人形机器人市场销量将接近34万台,市场规模将超过640亿元;到2035年,全球人形机器人市场销量将超过500万台,市场规模将超过4000亿元。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2024年全球人形机器人产业规模约为34亿美元,同比增长57.41%,预计2025年将增长至53亿美元,
2028年将达到206亿美元。2024年中国人形机器人产业规模约27.6亿元,同比
增长53.33%,预计2025年将增长至53亿元,2028年将达到387亿元。旺盛的市场需求为零部件行业注入了强大动力。力传感器作为人形机器人的核心感知部件,正迎来新一轮发展机遇。
4、产业升级叠加政策红利,国内传感器厂商迎来广阔海外市场机遇
4在全球传感器产业技术升级与市场格局重塑的背景下,中国传感器企业在海
外市场迎来诸多发展机遇。在市场需求层面,新能源汽车智能化发展促使动力总成、智能驾驶等领域对高精度传感器需求激增,中国企业凭借技术迭代与成本优势,加速渗透欧美高端市场。新兴市场在智能城市、工业自动化领域的增量需求,为国内传感器厂商提供差异化竞争赛道,国内厂商可通过本地化合作与快速响应,抢占东南亚、非洲等区域的工业传感器市场份额;在政策导向层面,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我国鼓励企业“走出去”。《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扩大国际产能合作,带动中国制造和中国服务走向世界”。在应用场景方面,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绿色监测技术与智能化场景全球同步应用,为中国传感器企业开辟环保与智能化新增市场。
国内厂商依托性价比优势、柔性供应链与快速响应能力,迎来广阔的市场机遇。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1、把握传感器市场发展机遇,扩大产能,推动公司业务发展
随着新型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制造迎来重大的发展机遇。传感器作为工业制造领域各类产品的核心感知元器件,更将迎来快速发展。在传感器市场持续扩容、下游产业智能化升级加速的背景下,叠加国产替代的趋势,传感器市场潜力巨大,我国传感器行业迎来重大发展机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公司战略发展的必然选择,扩大传感器产能,把握传感器市场发展机遇,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资源投入,推动公司业务发展。
2、完善传感器产品体系,丰富产品结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基于长期的技术积累以及产业化经验,目前,公司已构建了涵盖热敏电阻及温度传感器、陶瓷电容式压力传感器、MEMS 压力传感器、玻璃微熔压力传感器、
氧传感器、氮氧传感器、力传感器等多层次产品体系,以满足不同市场需求。
依托公司在传感器领域现有技术和业务基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旨在进一步扩大陶瓷电容式压力传感器、MEMS 压力传感器、玻璃微熔压力
传感器产能,同时实现力传感器的量产交付,加快实现上述产品国产替代和自主可控,进一步完善公司传感器产品体系,为客户提供更加丰富的传感器品类选择,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3、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流动资金需求,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5在传感器市场空间持续增长的同时,下游产业对传感器产品性能要求也不断提升,为把握市场发展机遇、保持技术领先、巩固行业地位,公司需要持续扩大业务规模、加强技术研发投入、丰富产品品类,公司在采购、生产、研发以及市场开拓等多个营运环节的资金需求迅速增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缓解公司业务扩张带来的运营资金压力,满足流动资金需求,同时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和发行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内由公司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1、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号召,顺应国产替代趋势,推动传感器国产替代进程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政策,鼓励传感器产业发展。传感器在工业转型升级、物联网及人工智能、医疗健康、汽车电子等方面均广泛应用,是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传感器隶属“3983敏感元件及传感器制造”战略新兴产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敏感元件及传感器制造产业属于鼓励发展的产业。2021年工信部发布《基础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2021—2023年)》,提出重点推动车规级传感器等电子元器件应用。2023年
工信部发布《加快推进传感器及智能化仪器仪表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提出到
2025年,我国传感器及智能化仪器仪表产业整体水平跨入世界先进行列,高端
产品和服务市场占有率提高到50%以上。
目前,全球传感器市场主要被欧洲、美国、日本的国际厂商占据,国内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较低,国产传感器企业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力亟待提升,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增长潜力。此外,在当前国际形势下,美国陆续对我国采取了一系列产业限制政策,使得国产替代和自主可控成为中国传感器产业发展的关键任务。在当前国际形势背景下,国内整车厂为规避或减弱外部因素形成了较为强烈的零部
6件进口替代意愿,为公司开拓传感器产品带来了良好的市场契机。公司将依托本
项目把握业内产品国产替代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夯实自身市场竞争力。
2、扩充传感器产能,优化生产效率,满足不断增长的下游客户需求
随着以人工智能、5G 通信、大数据等为代表的智能化时代到来,传感器作为重要感知触角的作用大大提升,传感器产业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并呈快速发展趋势。全球传感器市场保持快速增长,发展势头良好。根据赛迪顾问数据,2023年全球传感器市场规模达到13971.0亿元,同比增长7.7%,其中中国传感器产业发展尤为迅速,市场规模达到3644.7亿元,同比增长14.9%,远高于全球增长率,预计2026年中国传感器市场规模将达到5547.2亿元。
因此,为满足不断增长的下游客户需求,进一步提升自身生产能力、优化生产效率,公司将购置自动化水平更高的产线设备,增加传感器产能,生产应用于汽车、商用空调及光伏储能等领域的传感器产品。
3、紧抓人形机器人赛道发展机遇,满足不断增长的下游客户需求
随着人形机器人发展正加速迈进产业化阶段,2025年被业界普遍誉为人形机器人的“量产元年”。根据高工机器人产业研究所(GGII)于 2025 年 4 月发布的《2025年人形机器人产业发展蓝皮书》显示,2025年全球人形机器人市场销量有望达到1.24万台,市场规模63.39亿元;到2030年全球人形机器人市场销量将接近34万台,市场规模将超过640亿元;到2035年,全球人形机器人市场销量将超过500万台,市场规模将超过4000亿元。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2024年全球人形机器人产业规模约为34亿美元,同比增长57.41%,预计
2025年将增长至53亿美元,2028年将达到206亿美元。2024年中国人形机器
人产业规模约27.6亿元,同比增长53.33%,预计2025年将增长至53亿元,2028年将达到387亿元。
根据特斯拉在 AI Day 2022 披露的信息,其人形机器人身体上共计 28 个自由度,其每一个旋转关节需要1个力矩传感器,每一个直线关节需要1个拉压力传感器和1个位置传感器。
在上述背景下,公司将依托现有技术团队班底,加速力传感器产品产业化落地。随着项目的有序实施,公司将向力传感器领域倾斜更多资源,研究业内前沿性技术。未来,公司或将成为我国力传感器产业领域的重要力量,承担起推动行
7业技术进步的重要任务。长远来看,本项目实施是公司积累研发实力、夯实公司
市场地位、保障公司未来业绩持续增长的必要举措。
4、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可以增加公司的股东权益,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提升财务健康度水平,为后续稳健经营、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未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盈利水平将进一步提升,经营业绩的增长可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为公司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
综上,公司选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本数),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
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
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本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的适当性
8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将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9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
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情形: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
10产经营的独立性。”
(3)公司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
(4)公司本次发行定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与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以下情
形:
*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11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综上,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确定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3、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最近三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18个月。
(5)公司已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
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本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
(6)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募
集资金总额的30%。
4、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12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相关文件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具有可行性。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进行了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方案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上,非关联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13并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短期内在募集资金的效用尚不能完全得到发挥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即期回报将有一定程度的摊薄。基于上述情况,按照本次可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影响。
1、主要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证券市场情况、行业发展状况和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26年6月末完成本次发行。该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
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并实际完成发行时间为准;
(3)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预计发行数量不超过1500.00万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4440.00万元(含本数,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假设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及股票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股数及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预案公告日的总股本98401985股为基础。
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对公司股本总额的影响;在预测公司净资产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净利润增加净资产的影响,不考虑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其他因素导致减少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5)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公司2025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分别为7312.85万元和6179.50万元。假设公司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
14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2025年1-9月年化处理,假设2026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
测算:
1)与2025年度持平;
2)较2025年度增加10%;
3)较2025年度增加20%;
(7)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在
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和现金分红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8)每股收益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9)上述假设分析中关于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情况不构成公
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以上述假设为前提,考虑到对比的一致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对比如下:
2025年度2026年度/2026年末
项目
/2025年末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期末总股本(万股)9840.209840.2011340.20
情景一:假设202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5年度持平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9750.479750.479750.47扣非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8239.348239.348239.34(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990.990.9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990.990.9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0.840.840.78(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
0.840.840.78(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88%7.36%6.1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6.66%6.22%5.16%
152025年度2026年度/2026年末
项目
/2025年末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收益率
情景二:假设202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5年度
增加10%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9750.4710725.5110725.51扣非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8239.349063.279063.27(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991.091.0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991.091.0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0.840.920.86(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
0.840.920.86(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88%8.07%6.7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
6.66%6.82%5.66%
收益率
情景三:假设202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5年度
增加20%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9750.4711700.5611700.56扣非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8239.349887.209887.20(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991.191.1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991.191.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0.841.000.93(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
0.841.000.93(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7.88%8.77%7.2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
6.66%7.41%6.16%
收益率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1、合理统筹资金,加快业务开拓,促进主业发展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流动性将有所提高,资本结构进一步改善,财务风险降低,公司抗风险能力增强。未来公司将加快业务的发展与开拓,坚持自主
16创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自身在产品、研发等多方面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其
整体业务规模的增长,推动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2、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公司将继续围绕现有业务及产品,进一步完善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对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的精细化管理,持续推进市场开拓。同时,公司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日常运营效率,加强预算管理和费用控制,全面有效地把控经营风险。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
4、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5、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制定了《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晰和稳定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
17不断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将积极促使拟公布的公
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本承诺,如违
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邬若军、黎莉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本承诺,如违
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18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该等新规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八、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发行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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