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13证券简称:安培龙公告编号:2025-042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45号)同意注册,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培龙”)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 1892.35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25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629206375.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84927085.16元(不含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4279289.84元。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1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2023年12月13日出具“众环验字(2023)010006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及《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于2025年4月25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1—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近日新增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子公司郴州安培龙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安培龙”)亦于近日开立
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安培龙、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状态情况如下:
账账户序账户户银行名称账号状态号用途名
[注1]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761477519651注销安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岸城支行640629404注销深龙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4000024319201113250注销圳能传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529000015866984注销安
1感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338330100163230927正常
培产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39180180808232019注销龙园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86011110000086465注销科目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4403041060000000270注销技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71050211000001753正常股补充份流动
2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4403041060000000429注销
资金限项目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44250100001209668899正常超募司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755903164210818正常
资金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坂田支行[注2]4403041060000257995正常
注1:为了加强银行账户统一集中管理,减少管理成本,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的账户办理完成注销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账户销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账户销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账户销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及《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账户销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注2:该账户涉及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坂田支行的上级分行杭州银
—2—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名义签署。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实施监管监督,并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郴州安培龙、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涉及的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各方主体:
甲方一: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郴州安培龙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分别为)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截止年月日,专户余额为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龙伟、刘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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