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13证券简称:安培龙公告编号:2026-037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邬若军先生。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1号安培龙智能传感器
产业园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A栋17楼会议室。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8人,代表股份42558579股,占公司有表决—1—权股份总数的43.24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6713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0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5人,代表股份5845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6人,代表股份5845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5人,代表股份58455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04%。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85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5%;反对7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72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15%;反对7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9%;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提案2.00《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85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5%;反对7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3%;弃权500股(其—2—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72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15%;反对7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9%;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提案3.0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49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37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9%;反对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提案4.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85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0%;反对7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3%;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72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81%;反对7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9%;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3—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提案5.00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5.01《关于确认董事邬若军先生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72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64%;反对7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9%;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72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64%;反对72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9%;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关联股东邬若军先生、深圳市瑞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提案5.02《关于确认董事黎莉女士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72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64%;反对72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33%;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72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64%;反对72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33%;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关联股东邬若军先生、深圳市瑞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提案5.03《关于确认董事张延洪先生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4—同意42487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5%;反对7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1%;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74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06%;反对7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91%;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提案5.04《关于确认董事周炫宏先生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87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5%;反对7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1%;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74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06%;反对7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91%;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提案5.05《关于确认独立董事孟春女士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87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5%;反对7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1%;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74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06%;反对7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91%;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提案5.06《关于确认独立董事蒋宏华先生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5—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86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8%;反对7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74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55%;反对7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9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提案5.07《关于确认独立董事曾子轩先生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87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5%;反对7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1%;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74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06%;反对7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91%;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提案5.08《关于确认职工董事颜炳跃先生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87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5%;反对7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1%;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74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06%;反对7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91%;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6—提案6.00《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87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7%;反对7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6%;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74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23%;反对7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57%;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兴、廖敏
3.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
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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