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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培龙_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豁免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5 00:00 查看全文

安培龙 --%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再创意字(2026)第001-3号

致: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

顾问服务合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6年2月8日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3月25日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6年5月11日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报告期更新至2025年12月31日,信达律师对发行人于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与

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相关情况及根据深交所审核要求进行了相应更新,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

3-1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涉事实进行了核查,并根据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信达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另有说明外,本次发行所涉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相关表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释义、律师声明部分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部分补充事项期间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依法定程序作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东会决议仍在有效期内。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和深交所同意上市挂牌交易方可实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已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信达律师认为,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各项实质条件,具体情况更新如下:

根据《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审

众环出具的“众环审字(2026)0101157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审众环出具的“众环专字(2026)0100692号”《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中审众环出具的“众环审字

(2026)0101156号”《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5年审计报告》”)、中审众环就发行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众环专字(2026)0101006号”《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5年度报告》”),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

3-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前述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或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表,并经发行人确认,及信达律师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的检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除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批复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发行人确认,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

3-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发行人确认

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金或者其他报酬;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交

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和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形,不存在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发行人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决策或行为。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人员独立。

(三)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银行账户开户清单、发行人确认、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出具的调查表,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财务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

会决议等文件及相关议事规则、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拥有独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发行人组织机构图、各部门职能说明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

3-5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按照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独立设置了相应的生产经营管理部门,该等部门均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2025年审计报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表、发行人确

认并经信达律师查验,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

(六)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确认,且如上文所述,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发行人在该等独立性的基础上形成了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独立对外签署合同,独立从事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具体业务,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五、发起人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主要股东(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1.根据《2025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邬若军3116171631.67

2瑞航投资55512605.64

3长盈投资45906364.67

3-6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4李学靖31248783.18

5黎莉29390402.9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华碳中和主

627757062.82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赢先进

718888851.92

制造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证券资管-兴业银行-华泰安培龙

8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12300551.25

计划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富科技

98099250.82

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

107977210.81

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截至报告期末,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

股东为瑞航投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瑞航投资有效存续,其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根据《2025年度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邬若军仍为发行

人第一大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31.67%股份,通过瑞航投资控制发行人5.64%股份,能够对公司股东会决议施加重大影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调查表、《2025年度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邬若军与黎莉系夫妻关系,二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合计为34.66%,邬若军通过瑞航投资控制发行人5.64%股份,二人可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比例合计为40.30%。报告期内,邬若军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且全面负责发行人的运营管理工作,黎莉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仓储物流中心经理。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章程中不存在表决权特殊安排,邬若军、黎莉夫妇可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比例合计为40.30%,足以对发行人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3-7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据此,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邬若军和黎莉能够实际支配发行人行为,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的股本演变情况2026年4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以公司2025年12月31日总股本9840198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29520595.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合计转增29520595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27922580股(最终转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转增结果为准),不送红股。

2026年5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尚需就上述资本公积转增事宜所涉股本、注册资本变更事宜办理相应的中登、工商登记程序。

(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的主要股东质押股份情况

根据中登深圳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2025年度报告》、发行人相关公告,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邬若军于2025年4月质押给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的股份已解除质押,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邬若军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新增一笔质押;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出具日,邬若军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更新如下:

质押股份质押股份占其直质押股份占公质押起始日及到期序号质权人数量(股)接所持股份比例司总股本比例日渤海国际信托2025年6月6日起

122500007.22%2.29%

股份有限公司至解除质押之日止西藏信托有限2026年1月6日起

215000004.81%1.52%

公司至解除质押之日止

3-8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质押股份质押股份占其直质押股份占公质押起始日及到期序号质权人数量(股)接所持股份比例司总股本比例日

2026年4月23日

云南国际信托

312500004.01%1.27%起至解除质押之日

有限公司止

合计500000016.05%5.08%--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根据发行人新增子公司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新增的境内子公司芜湖安培龙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安培龙”)的经营范围如

下:

序号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

1芜湖安培龙

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发行人其他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2.根据《2025年度报告》,2025年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仍主要从事热敏

电阻及温度传感器、氧传感器、压力传感器研发、生产和销售,未发生变化。

3.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取得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情况未发生变化。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3-9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确认,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香港子公司Sensavior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目前状态为“休止活动”,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设立了欧洲安培龙、NEXA Sens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泰国安培龙、德国安培龙、美国安培龙从事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2025年审计报告》、发行人相关定期报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持续从事热敏电阻及温度传感器、氧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力传感器研发、

生产和销售,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均高于90%。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征信报告、《审计报告》、发行人重大业务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初至今持续经营;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据此,信达律师认为,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主体填写的

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关联自然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邬若军系发行人控股股东,邬若军、黎莉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3-10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截至报告期末,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关联方关联关系

邬若军、黎莉、张延洪、周炫宏、孟春、蒋宏华、曾子轩、颜炳跃董事

邬若军、张延洪、时海建、何文、秦玙高级管理人员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自

然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亦为发行人关联自然人。

(5)过去12个月内,具有第(1)项-第(4)项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亦是发行人关联自然人。

2.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报告期末,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说明

瑞航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5.6413%股份

(2)上文所列第(1)至(4)项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同为双方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报告期末,除上述所述关联法人以外,前述第(1)至(4)项关联自然人直接、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同为双方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3-11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其他主要企业如下:

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说明无锡市海容电子有限公司邬若军控制并担任董事长深圳市晶容科技有限公司邬若军控制并担任董事无锡市海创合芯科技有限公司邬若军控制

截至报告期末,邬若军控制该公司;2026年4月,南京展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邬若军已转让全部股权退出,不再控制黎莉之弟黎煊及其配偶王晓鹰合计持股100%,黎深圳市安士利科技有限公司

煊担任执行董事,王晓鹰担任总经理桂林特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延洪之兄弟张延军担任董事兼总经理桂林朝晖联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张延洪之兄弟张延军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合伙)伙人持有10%财产份额

坤驰粤莞股权投资管理(东莞)有限公周炫宏担任董事司广东高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炫宏担任董事广东鸿翼芯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炫宏担任董事

深圳市三律工程有限公司周炫宏之兄弟姐妹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武汉环球译声翻译有限公司曾子轩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武汉中澳联投体育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曾子轩担任财务负责人司

青耕智药生物科创(深圳)有限公司曾子轩担任执行董事湖南省青耕生物产业创新研究院有限公

曾子轩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司

湖南孙思邈医药有限公司曾子轩担任董事、经理湖南孙思邈先进制药有限公司曾子轩担任经理云南金达滇东北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曾子轩担任董事深圳市孙思邈医疗产业有限公司曾子轩担任总经理湖南孙思邈自然物资有限公司曾子轩担任执行董事北京中改金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子轩担任董事北京中森生态林业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曾子轩担任董事的企业

黑龙江中森林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曾子轩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的企业张家口盘古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曾子轩担任董事的企业娄底市娄星区泽湘信息咨询服务部公司独立董事曾子轩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公司独立董事蒋宏华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持股深圳市弘逸控股有限公司

90%的企业

公司独立董事蒋宏华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持股弘信科技服务(深圳)有限公司80%,公司独立董事蒋宏华之配偶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3-12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说明长沙健文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蒋宏华配偶的兄弟姐妹控制的企业

公司独立董事孟春之兄弟孟磊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石家庄市藤顶商贸有限公司理的企业石家庄市信亿达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孟春之兄弟孟磊担任董事的企业

(3)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7.对外投资情况”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九/(一)/6.对外投资情况”。

3.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主要关联方情况如下:

关联方姓名/名称关联关系说明备注黄宗波发行人曾经的监事2025年12月发行人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胡沙沙发行人曾经的监事监事会职权,故卸任监事广西飞曜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起不再担任董事

(曾用名:桂林特邦机械制造张延洪之兄弟张延军曾担任董事长长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西域男孩餐饮秦玙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已于2025年12月31日注销店深圳市龙岗区绍东贸易行秦玙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已于2025年12月29日注销

深圳市小咩九贸易有限公司时海建持股100%并担任董事、经理已于2026年3月19日注销深圳市龙岗区顺顺家居清洁

胡沙沙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日用品批发商行公司独立董事蒋宏华担任执行董

弘逸科创(深圳)有限公司2025年9月注销事,总经理,持股45%的企业中山市和宝贸易有限公司发行人副总经理何文担任总经理已吊销李学靖于2024年12月起不再李学靖发行人曾经的董事担任发行人董事

李学靖控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广东恒晶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广西贵港伟特电子有限公司李学靖控制-

李学靖之弟李学勇持股90%,并担成都博时科技有限公司已吊销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李学靖之兄弟李学勇、李学先合计四川五洲虹科技有限公司已吊销

持股70%李学勇于2025年1月起不再担成都兴利佳科技有限公司李学靖之兄弟李学勇曾担任监事任监事张鹏于2024年12月起不再担张鹏发行人曾经的董事任发行人董事

3-1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联方姓名/名称关联关系说明备注四川物科金硅新材料科技有

张鹏担任董事-限责任公司张鹏于2018年7月至2023年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鹏曾担任董事

10月期间担任董事

张鹏于2018年9月至2025年浙江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鹏曾担任董事

1月期间担任董事

钛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张鹏担任董事-北京云智软通信息技术有限

张鹏担任董事-公司

武汉科莱烯科技有限公司张鹏担任董事-李潇于2024年12月起不再担李潇发行人曾经的董事任发行人董事

深圳市欧冶半导体有限公司李潇担任董事长-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李潇于2022年6月至2025年李潇曾担任董事公司8月期间曾担任董事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李潇担任独立董事-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李潇于2019年8月至2025年李潇曾担任董事限公司8月期间曾担任董事中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李潇于2020年8月至2025年李潇曾担任董事、总经理

公司6月期间曾担任董事、总经理坤驰粤莞股权投资管理(东李潇于2018年5月至2025年李潇曾担任经理、董事

莞)有限公司6月期间曾担任董事、经理

CIMC Offshore Holdings

李潇担任董事-

Limited

Zhuiyi Delta Plus INC 李潇担任董事 -

Delta Plus Time Limited 李潇担任董事 -深圳嘉立创科技集团股份有

李潇担任董事-限公司李潇于2022年1月至2025年丰鸟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李潇曾担任董事

9月担任其董事

广州众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李潇担任董事-司李潇于2011年9月至2024年7中山市千腊村食品有限公司李潇曾担任其董事月曾担任其董事湖北奥满多食品科技有限公李潇于2024年11月前曾担任李潇曾担任其董事司其董事

南京南方坤道企业管理中心李潇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50%财产

-(有限合伙)份额陈群荣于2024年12月起不再担任发李天明发行人曾经的独立董事行人独立董事柴广跃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

柴广跃担任董事-限公司

东莞市恒宝通光电子有限公柴广跃担任董事-

3-1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联方姓名/名称关联关系说明备注司于2024年12月起不再担任发廖瑞楷发行人曾经的监事行人监事

报告期内曾经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根据上市公司于2025年2月披南海成长

股份的股东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南海成长与同创伟业合计所持公司

报告期内曾经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同创伟业股份比例由8.4134%降至股份的股东

4.9999%

报告期内曾间接持有发行人5%股份根据上市公司于2025年8月披陈奇星的自然人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并经信

达律师核查,2025年8月,长报告期内曾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盈投资持有发行人比例从长盈投资

的法人5.67%降至4.67%,陈奇星系长盈投资实际控制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00115.SZ,以下简称 陈奇星控制 -“长盈精密”)及其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

陈奇星控制-公司

广东海鹏信电气有限公司陈奇星控制-深圳市海鹏信新能源有限公

陈奇星控制-司

深圳市长盈鑫投资有限公司陈奇星控制-天机智能曾为长盈精密控股子

广东天机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公司,2024年4月后,天机智陈奇星之女陈曦担任董事长、经理(以下简称“天机智能”)能不再纳入长盈精密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深圳市天机智能系统有限公陈奇星之女陈曦担任董事、经理;

-司天机智能子公司陈奇星之女陈曦担任董事长;天机

广东天机机器人有限公司-智能子公司

陈奇星之女陈曦曾担任执行董事,上海孚晞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7月卸任;天机智能子公司

陈奇星之女陈曦担任董事、经理;

上海科摩德科技有限公司-天机智能子公司宜宾市天机星际智能科技有陈奇星之女陈曦担任执行董事2024年7月注销限公司陈奇星之女陈曦目前作为有限合伙深圳市中泽星光咨询合伙企

人持有67.1429%财产份额,曾担任-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劲石投资企业(有限合陈奇星之女陈曦作为有限合伙人持-

伙)有55%财产份额深圳市中盈星光咨询合伙企陈奇星之女陈曦作为有限合伙人持

-业(有限合伙)有54.2857%财产份额深圳天狼星闪耀投资合伙企陈奇星之女陈曦作为有限合伙人持

-业(有限合伙)有12.5%财产份额

深圳市天机之星咨询合伙企陈奇星之女陈曦作为有限合伙人持-

3-15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联方姓名/名称关联关系说明备注业(有限合伙)有29.0833%财产份额深圳市天机之翼咨询合伙企陈奇星之女陈曦作为有限合伙人持

-业(有限合伙)有84.9091%财产份额

徐州仟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奇星之女陈曦担任董事-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陈奇星之女陈曦持股17.76%,陈奇-

份有限公司星之姐妹陈美玲持股3.23%

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海纳海纳微发行人持股1.6318%微2024年、2025年1-9月不再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根据《2025年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抽查部分关联交易协

议、履行凭证,报告期内,除董监高从发行人/子公司领取薪酬外,发行人的其他关联交易如下:

(1)销售、采购商品情况

单位:万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深圳市安士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电子元器件42.57

成都兴利佳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电子元器件18.85

天机智能销售电子元器件2.90

深圳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电子元器件1.74

(2)关联担保被担保担保协议担保金额序号担保方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担保类型

方签署日(万元)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单笔融资

分别计算,自单笔融资业务起始日至连带责任保

1邬若军发行人2022.03.037500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3年止,

如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邬若军、黎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连带责任保

2发行人2022.12.0615000

莉起三年或借款或贵金属提前到期日之证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

3-16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被担保担保协议担保金额序号担保方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担保类型

方签署日(万元)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

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邬若军、黎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连带责任保

3发行人2023.02.215000

莉年证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

邬若军、黎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连带责任保

4发行人2023.09.1310000

莉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证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邬若军、黎时,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连带责任保

5发行人2023.05.1210000

莉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证

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邬若军、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连带责任保

6发行人2024.01.026600

莉三年证为发行人在相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

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保证连带责任保

7邬若军发行人2025.11.275550

函生效之日起至相关融资租赁合同项证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

1.不动产权

根据相关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文件、发行人确认,截至2026年3月

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2.专利

3-17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的登记信息,截至2026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2项已授权境内专利,均为有效状态,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亦未许可第三方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取得他项序号权利人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申请日期方式权利一种鱼眼端子连接陶瓷原始

1 发行人 ZL202511576303.2 芯体和电路板的传感器 发明 2025-10-31 —

取得及组装方法上海安一种具有内部管路自动原始

2 ZL202520469642.X 实用新型 2025-03-18 —

培龙排水结构的压差传感器取得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境内专利证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出具的境外专利核查意见、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3月31日,《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专利情况未发生变化。

3.注册商标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档案、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国家知识产权

局商标局官网,截至2026年3月31日,《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商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4.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确认以及信达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的查询,截至

2026年3月31日,《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5.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2025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明细、发行人确认,除融资租赁相关设备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其他主要经营设备未设置任何抵押或其他权利担保。

6.对外投资情况

(1)子公司

3-18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新增2家全资子公司,新增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芜湖安培龙公司名称芜湖安培龙传感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3MAKA4CQ452法定代表人关学东成立日期2026年4月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南路717号科技产注册地址业园6号楼安徽创新中心1020室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

经营范围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发行人持股100%

*美国安培龙

公司名称 AMPRON TECHNOLOGY AMERICA INC.公司编号900172348

雇主识别号码35-2954723成立日期2026年3月2日已发行股份数6万股

注册地址 500 WOODWARD AVENUE SUITE 2500 DETROIT MI 48226

股权结构欧洲安培龙持股100%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尚待办理境外再投资的商务部门备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香港Sensavior公司已休止活动。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其他控股子公司情况未发生变化。

3-19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参股企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新增1家对外参股企业博思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博思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C41J82

法定代表人 Peng Tu成立日期2018年10月22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228工业区18栋厂房501

一般经营项目是:传感器及相关配件和系统的批发、零售和相关进

出口业务;传感器研发、测试、标定和相关系统的研发、集成技术经营范围服务。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已出资800万元,已经取得博思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注发行人持股情况册资本人民币295215元对应的股权,尚待办理该次增资的工商登记手续

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参股企业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3)注销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平湖分公司于2026年3月

19日注销。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财产的权属凭证、证明材料、固定资产明细、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上述财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律师工作报告》、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2025年审计报告》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境内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其他受限制情况。

(三)主要房屋租赁

3-20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确认,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一处境内主要租赁房屋(用于生产、办公),具体情况如下:

承租租赁面积序号出租方地址租赁期限用途产权证号方(㎡)桂阳县工

郴州创新创业园一期4号栋湘(2020)桂阳

业园建设2026.04.01-1安培标准厂房中一楼(1352704.22厂房县不动产权第开发有限2031.03.31

龙㎡)、二楼(2569㎡)0010080号公司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或者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新增的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正在履行的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序销售框架协议签主要销售产协议名称合同期限号署对方品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南京利德东方橡《零部件采购压力传感器

131日止。如未签署新合同,合同有效期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等顺延一年

2.信用证

序号受益人开证行合同编号开证金额(万元)到期日

东莞安《国内信用证》

1200.002026-12-14

培龙 宁波银行股 (DL0730125A00450)

东莞安份有限公司《国内信用证》

800.002026-12-14

培龙 (DL0730125A00451)

经信达律师查验,上述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的形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当事人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不存在影响该等合同在中国境内继续履行的法律障碍。

(二)侵权之债

经信达律师查验,并经发行人确认,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

3-21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1.其他应收款

根据《2025年度报告》《2025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发行人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前五大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名称账面余额(万元)款项性质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50押金/保证金

湖北美标汽车制冷系统有限公司143押金/保证金

海尔及其关联方115押金/保证金

奥克斯及其关联方112.64押金/保证金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93押金/保证金

注:海尔及其关联方为青岛海尔零部件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卡奥斯数字科技(青岛)有限公司及青岛海达源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奥克斯及其关联方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奥克斯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2.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计提的各项应付费用。

经信达律师查验,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

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增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

(二)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

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标准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亦不存在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行为。

(三)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不

3-22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修改2026年4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拟根据发行人

2025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修改公司章程。2026年5月15日,发行人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上述公司章程变更事宜尚需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程序。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查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期间的发行人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前述股东会及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经核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期间,发行人董事和高管未发生变动。

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信达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网站进行检索,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人数、任职资格均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主要税种和税率

3-2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2025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2025年度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应税收入按21%[注1]、13%、7%[注1]、6%21%、13%、7%、6%等

增值税等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7%/5%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7%/5%计缴[注2]税

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3%计缴(注2)3%

地方教育费附2%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2%计缴(注2)加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具体见下表

注1:欧洲安培龙适用21%的增值税税率;泰国子公司适用7%增值税税率。

注2: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企业所得税税率

发行人15%

东莞安培龙25%

郴州安培龙25%安培龙智能适用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上海安培龙适用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欧洲安培龙25%

香港 NEXA 公司 16.50%、8.25%

泰国安培龙20%

香港 Sensavior 公司 16.5%

重庆安培龙25%

德国安培龙15.825%

武汉安培龙25%

(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1)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审计报告》,依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发行人作为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2025年度,发行人出口货物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

3-2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444203265),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2025年度,公司按照15.0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公司2025年度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年12月31日。安培龙智能、上海安培龙2025年度适用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纳税

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发行人2025年度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政府补助

根据《2025年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发行人提供的主要

财政补贴的批复等文件、收款凭证,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补充事项期间内收到的主要财政补贴(30万元以上)情况如下:

序补贴补贴金额(万补贴项目依据文件号对象元)2025年度坪山区《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

1发行人经济发展专项资43.19于对<2025年度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金拟资助计划资金拟资助计划>进行公示的公告》

3-25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5年超长期国

深圳市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支付

2发行人债设备更新项目585.92

凭证资金拨付

信达律师查验后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有相应依据,财政补贴真实、有效。

(四)税务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税务主管部门网站,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补充事项期间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信用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信

达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环保主管部门网站的相关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补充事项期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信用报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事项期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况。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根据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鉴证报

告、发行人相关公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使用情况更新如下:

1.募投项目延期2026年1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原超募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将原超募资金项目——新一代智能驾驶刹车系统用力传感器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6年5月延期至2027年5月。

3-26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议案》,将募投项目“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项目”子项目“温度传感器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7年6月30日。

2.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

2026年1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6年2月27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投资 4077.62 万元建设“贴片式 NTC 热敏电阻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其中包括使用剩余超募资金933.32万元。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6)0101006号),发行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已经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发行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情形,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的标准为涉及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根据安培龙及其境内子公司的无违法违规相关信用报告、营业外支出明细、

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补充事项期间不存在行政处罚情形。

(二)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及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出具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

3-27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项或行政处罚。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邬若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出具的调查

表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邬若军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

的诉讼、仲裁事项或行政处罚。

十九、《审核关注要点》相关事项的更新核查

(一)《审核关注要点》之“18-关注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投资前后持股比例增加的对集团财务

公司的投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情形”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办法》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规定,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之“(一)《问询函》1回复内容的更新/(二)”部分所述。

(二)《审核关注要点》之“19-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

根据《2025年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5年年度报告、发行人确认,最近一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范围及主营业务均不涉及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

(三)《审核关注要点》之“22-关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经核查,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原《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3-28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东莞安培龙报告期内存在行政处罚,该等处罚不涉及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审核关注要点》之“23-关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大比例质押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邬若军存在质押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但质押比例未超过70%。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邬若军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较好,不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

二十、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3-29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部分《问询函》回复内容的更新

一、《问询函》问题1回复内容的更新

(二)列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包括账面价值、具体

内容、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等;结合最近一期期

末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账面价值、持股比例、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时间、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后续处置计划等,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1.列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包括账面价值、具体内

容、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等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相关报表科目余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占最近一是否属于期末归母序号会计科目账面价值主要内容财务性投净资产比资例

押金保证金、应收出口退税款、应收

1其他应收款1409.271.11%否

非关联方往来款项

待抵扣增值税、预交所得税、预付费

2其他流动资产1253.260.99%否

系对瑞知微、鼎汇创新中心的股权投资,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900.000.71%否

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构成财务性投资

41773.21预付长期资产款否

系对西博安泰的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其他非流动资产4.13%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

53460.26否

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构成财务性投资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具体分析如下:

(1)其他应收款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按款项余额性质分类如下:

3-30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单位:万元款项性质金额

押金/保证金1352.01

应收非关联方往来款项181.47

应收出口退税175.33

合计1708.80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保证金、押金及应收非关联方往来款项、应收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按款项余额性质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款项性质金额

待抵扣增值税152.31

预交所得税89.05

预付费用1011.90

合计1253.26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主要为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待抵扣增值税、预交所得税、预付费用,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为900.00万元,系对瑞知微、鼎汇创新中心的投资:

单位:万元项目金额

瑞知微600.00

鼎汇创新中心300.00

合计900.00

2025年4月,公司战略投资无锡瑞知微电子有限公司;2025年10月,公司出

资参与设立江苏鼎汇具身智能机器人创新中心有限公司。瑞知微、鼎汇创新中心不构成财务性投资,详见本题回复之“2.结合最近一期期末对外股权投资情况,

3-31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包括公司名称、账面价值、持股比例、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时间、主营业

务、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后续处置计划等,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4)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按款项余额性质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款项性质金额

预付长期资产款1773.21

对西博安泰的投资3460.26

合计5233.47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为包括预付长期资产款和对西博安泰的投资。

发行人预付长期资产款主要包括预付装修工程款、预付设备款,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发行人对西博安泰的投资不构成财务性投资,详见本题回复之“(二)/2.结合最近一期期末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账面价值、持股比例、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时间、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与公司产业链合

作具体情况、后续处置计划等,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2.结合最近一期期末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账面价值、持股

比例、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时间、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与公

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后续处置计划等,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持有的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32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会计核算科是否构成财务性投序号公司名称金额目资无锡瑞知微电子有限公其他权益工具投

1600.00否

司资深圳市西博安泰创业投

2其他非流动资产3460.26否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鼎汇具身智能机器其他权益工具投

3300.00否

人创新中心有限公司资

公司投资上述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1)无锡瑞知微电子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无锡瑞知微电子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4年10月14日

截至报告期末账面价值600.00万元

发行人持股比例12.00%

认缴金额68.1818万元

实缴金额68.1818万元投资时间2025年4月23日主营业务新一代磁传感器的研发与制造

瑞知微主要从事磁传感芯片研发与制造,在磁传感芯片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积累。

目前,瑞知微尚处于产品开发阶段,与公司尚未开展具体合作。

未来,在产业链合作方面,公司拟与瑞知微就新型高端磁传感技术领域进行深度协同研发,共同推动新型高端磁传感芯片研发及智能化应用。

与公司产业链合作情况在产业协同方面,安培龙可依托产业化能力和全球渠道,助力瑞及协同效应知微磁传感技术的市场化转化;而瑞知微在磁传感技术领域的积

累可为发行人进一步补充产品矩阵,双方可共同拓展低空经济、风电等新兴场景,共同推动国产高端传感器的自主可控与全球化布局。

因此,公司将在未来有效整合瑞知微在磁传感器领域的前沿技术,填补公司在磁传感器方向的技术空白,进一步完善智能传感器产业链布局,强化公司竞争力。

公司基于战略投资,计划长期持有,后续公司将根据未来发展规后续处置计划划以及业务情况确定处置计划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否瑞知微主要从事磁传感芯片研发与制造。公司投资瑞知微旨在对新型高端磁传感技术领域进行深度协同研发,共同推动新型高端磁传感芯片研发及智能化应用,拓展传感器产品在低空经济、风电等新兴场景,共同推动国产高端传感器的自主可控与全球化布局。因此,公司对瑞知微的投资,该笔投资与公司所处产业

3-3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密切相关、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依据充分。

(2)深圳市西博安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深圳市西博安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时间2024年6月28日

截至报告期末账面价值3460.26万元

发行人持股比例23.6486%

发行人认缴金额3500.00万元

发行人实缴金额3500.00万元投资时间2024年9月30日

创业投资,投资标的为森世泰,森世泰是国内氮氧传感器的领先企业(西博安泰实收资本合计1.54亿元,已全部投资于森世泰;主营业务

西博安泰不存在其他投资计划,不会新增除森世泰的其他投资标的)

西博安泰投资标的森世泰系国内氮氧传感器的领先企业,专业从事传感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目前主要产品包括氮氧等各类传感器。

与公司产业链合作情况森世泰主营业务与公司高度相关,在氮氧传感器领域国内技术领及协同效应先,具备陶瓷芯片、传感器的研发制造能力以及软硬件系统研发能力,拥有稳定的柴油车客户资源。而氮氧传感器是公司战略布局的细分产品类型,因此双方在产品技术开发、客户资源拓展方面有较强的协同性

公司基于战略投资,计划长期持有,后续公司将根据未来发展规后续处置计划划以及业务情况确定处置计划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否

西博安泰投资标的为森世泰,森世泰系国内氮氧传感器的领先企业,其主营业务与公司高度相关,双方在产品技术开发、客户资源拓展方面有较强的协同性。

因此,公司对西博安泰的投资,与公司所处产业密切相关、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依据充分。

(3)江苏鼎汇具身智能机器人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江苏鼎汇具身智能机器人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25年10月20日

截至报告期末账面价值300.00万元

发行人持股比例5.00%

3-3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认缴金额300.00万元

实缴金额300.00万元投资时间2025年10月20日

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数据生态、操作系统、核心零部件及应用场主营业务景等方向的研发

鼎汇创新中心从事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技术研究,与公司主要产品之一力传感器的主要应用场景高度契合。

鼎汇创新中心由工业机器人头部企业埃斯顿( 002747.SZ;02715.HK)、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牵头,联合亨通光电(600487.SH)

旗下线缆供应商亨通线缆、机器人核心零部件供应商绿的谐波

(688017.SH)、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泉峰汽车(603982.SH)、传感器供应商安培龙(301413.SZ,发行人)等行业内重点企业共同组建成立。鼎汇创新中心旨在依托埃斯顿等龙头股东牵头,联合产学研用组成产业创新联盟,加强具身智能机器人关键技术和产与公司产业链合作情况品攻关,带动江苏省乃至全国人形机器人技术发展,提升我国人及协同效应形机器人影响力。

目前,鼎汇创新中心尚处于初创阶段,与公司尚未开展具体合作。

未来,公司作为鼎汇创新中心股东单位,将优先享受中心研发成果和平台资源、优先参与技术标准化和行业生态建设机会,中心和牵头单位将优先选用公司等股东单位产品服务应用于相关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和产业化应用中。

鼎汇创新中心将有助于公司把握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的战略发展机遇,协助公司拓宽力传感器等相关产品在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的应用场景,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与公司具备协同效应。

公司基于战略投资,计划长期持有,后续公司将根据未来发展规后续处置计划划以及业务情况确定处置计划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否

鼎汇创新中心主要从事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数据生态、操作系统、核心零部

件及应用场景等方向的研发。发行人投资鼎汇创新中心,旨在把握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的战略发展机遇,有助于公司拓宽力传感器等相关产品在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的应用场景,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因此,公司对鼎汇创新中心的投资,与公司所处产业密切相关、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

的的产业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依据充分。

综上,公司最近一期末持有的对外股权投资,均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3.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

资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3-35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日(2026年1月7日)。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对外股权投资情况为对江苏鼎汇具身智能机器人创新中心有限公司的投资(投资金额300.00万元)和对博思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投资金额800.00万元)的投资,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1)鼎汇创新中心公司投资鼎汇创新中心相关情况详见本题回复之“2.结合最近一期期末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账面价值、持股比例、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时间、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与公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后续处置计划等,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依据充分。

(2)博思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博思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2日

发行人持股比例2.45%

发行人认缴金额29.5215万元

发行人实缴金额29.5215万元投资时间2026年4月16日

主营业务流量传感器、风速计和真空传感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博思发是一家专注于高性能、低成本传感器及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核心业务是为医疗设备、新能源、数据中心管理等领域提供流量传感器、风速计和真空传感器等产品。

博思发主营业务与公司高度相关,在流量传感器等领域技术领与公司产业链合作情况先。依托双方在传感器领域的技术优势,公司与博思发拟在完成及协同效应 投资后,就应用于发动机传感器的 MAF 芯片达成战略合作,博思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公司供应 MAF 芯片。

此外,博思发有望协助公司布局消费电子产品、暖通空调、医疗设备和数据中心管理等市场,为公司开辟新的增长点,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与公司有较强的协同性。

公司基于战略投资,计划长期持有,后续公司将根据未来发展规后续处置计划划以及业务情况确定处置计划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否

3-36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博思发是一家专注于高性能、低成本传感器及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核心业务是为医疗设备、新能源、数据中心管理等领域提供流量传感器、风速计和

真空传感器等产品。公司投资博思发,有利于切入流量传感器、风速计和真空传感器等细分领域,布局消费电子产品、暖通空调、医疗设备和数据中心管理等市场,为公司开辟新的增长点,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因此,公司对博思发的投资,与公司所处产业密切相关、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

目的的产业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依据充分。

因此,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对外投资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不涉及募集资金扣减的情形。

二、《问询函》问题2回复内容的更新

(一)分项目说明各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和主要产品,列示说明与公司

主营业务及前次募投项目在具体生产产品、所需原材料、应用领域、下游客户、

主要技术参数等的区别和联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是否在前述方面具有协同性,向产业链上下游扩展的必要性;本次募投项目新产品所需研发技术、所处研发阶段,是否存在试生产环节,并结合发行人具体技术掌握、研发进度、人员和客户储备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符合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的要求。

……

2.列示说明与公司主营业务及前次募投项目在具体生产产品、所需原材料、应用领域、下游客户、主要技术参数等的区别和联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是否在前述方面具有协同性,向产业链上下游扩展的必要性……

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重复建设,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联系及协同情况如下:

(1)压力传感器扩产项目

3-37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报告期内,公司压力传感器的生产规模和收入规模整体呈现上升趋势。报告期内,公司压力传感器的生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个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压力传感器2451.751691.531018.17

报告期内,公司压力传感器的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压力传感器67431.6946800.2135410.24

……

(4)MEMS 传感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报告期内,公司应用于汽车领域的 MEMS 压力传感器芯片模组为外采,拟通过本次募投项目转变为自主供应为主。

公司本次 MEMS 传感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将形成年产约 537.30 万个MEMS 压力传感器芯片模组的产能规模(预计 2028 年投产,当年达产率 50%,

2030 年达产率 100%),预计均将应用于公司 MEMS 压力传感器的生产,占公

司 MEMS 压力传感器现有产能约 93.57%,保守预计占 2030 年传感器产量约

76.76%,充分满足公司 MEMS 压力传感器芯片模组对于 MEMS 压力传感器的自产需求。

……

3.本次募投项目新产品所需研发技术、所处研发阶段,是否存在试生产环节,并结合发行人具体技术掌握、研发进度、人员和客户储备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符合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的要求基于长期的技术积累以及产业化经验,目前,公司已构建了涵盖热敏电阻及温度传感器、陶瓷电容式压力传感器、MEMS 压力传感器、玻璃微熔压力传感

3-38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器、氧传感器、氮氧传感器、力传感器等多层次产品体系,以满足不同市场需求。

报告期内,陶瓷电容式压力传感器、MEMS 压力传感器、玻璃微熔压力传感器均有规模化的量产销售,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中的压力传感器扩产项目及陶瓷电容式压力传感器产线升级项目均不涉及新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投入对力传感器的研发,截至目前,力传感器产线建设项目涉及的力传感器产品已有小规模量产销售并取得客户一的批量订单进行批量生产,因此,力传感器产线建设项目不涉及新产品;MEMS 传感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所形成的 MEMS 压力传感

器芯片模组全部自用于生产 MEMS 压力传感器,不对外销售,该项目已形成相关技术储备及人员储备。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符合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的要求。涉及力传感器产线建设项目、MEMS 传感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1)力传感器产线建设项目

*力传感器建设项目所需研发技术、所处研发阶段等情况

力传感器建设项目所需研发技术、所处研发阶段等情况如下:

主要产品所需研发技术所处研发阶段是否存在试生产环节

CAE 有限元分析技术(模拟设计技术)、 存在试生产环节且已完拉压力传感器弹性体制造技术(热处理技术、表面处成,可小规模量产及销左述满足生产相关技术均理技术)、传感器组装封测技术(应变售,部分客户已取得批量已研发完成,均属发行人掌计及贴片技术或玻璃微熔贴片技术、温订单进入批量生产阶段,力矩传感器握的具体技术度补偿技术、标定校准技术、密封技术待本次募投建设项目完

等)、软硬件信号处理技术成后可进行大规模量产

CAE 有限元分析技术(模拟设计技术)、 金属应变片工艺:左述满足 金属应变片工艺:试生产弹性体制造技术(热处理技术、表面处生产相关技术均已研发完环节且已完成,可小规模理技术)、传感器组装封测技术(应变成,均属发行人掌握的具体量产,待本次募投建设项六维力传感器计及贴片技术或玻璃微熔贴片技术、温技术目完成后可进行大规模

度补偿技术、标定校准技术、密封技术 MEMS 硅基应变片工艺:目 量产

等)、软硬件信号处理技术、六维解耦 前已开发出样机,正在提升 MEMS 硅基应变片工艺:

技术(结构结耦、算法解耦)精度和量产化工艺阶段存在并处于试生产环节

……除技术储备及人员储备外,发行人亦有较多的客户储备。目前公司力传感器已有相应的客户,部分主要客户如下:

客户名称应用领域销售情况

3-39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客户名称应用领域销售情况批量生产及销售(2026年客户一人形机器人4月订单约2000个力传感

器)人形机器人及机器人协作客户二小规模量产及销售臂客户三机器人协作臂小规模量产及销售客户四人形机器人试产验证客户五人形机器人试产验证客户六人形机器人试产验证客户七人形机器人试产验证根据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4年1月印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中试是把处在试制阶段的新产品转化到生产过程的过渡性试验。公司本次力传感器建设项目的力传感器产品为已实现小规模量产及销售且取得部分

客户批量订单进入批量生产的产品,不属于上述试制阶段或实验室阶段的新产品,虽不涉及上述“中试”程序,但连续生产及对部分下游客户的连续批量供应状态,表明公司本次力传感器建设项目产品已超过“中试”或同等状态。

综上,发行人在力传感器方面已积累相关技术储备及客户储备,力传感器系发行人传感器产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力传感器产线建设项目不涉及新产品,力传感器已有小规模量产销售并取得部分客户的批量订单进行批量生产;力传感

器建设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符合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的要求。

……

(二)说明项目四将传感器所用芯片从对外采购转为自行研发生产的原因及

合理性;结合现有陶瓷压力传感器产线的使用情况、项目二的具体升级内容、是

否涉及前次募投项目所投入设备,说明在前次募投项目建成时间较短的情况下对产线进行升级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具有必要性……

2.项目二的具体升级内容、是否涉及前次募投项目所投入设备,说明在前

次募投项目建成时间较短的情况下对产线进行升级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具有必要性

3-40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现有陶瓷压力传感器产线的使用情况

2024年以来,发行人陶瓷电容式压力传感器产能利用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报告期内,发行人陶瓷电容式压力传感器产能利用率:

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项目单位自主产量产能利用率自主产量产能利用率自主产量产能利用率陶瓷电容

式压力传万个2108.872245.3293.92%1589.591995.8479.65%1005.531605.2462.64%感器

……

(四)结合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新

增关联交易,如是,新增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及保证公平的相关措施,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二)关联交易”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一部分之“八/(二)关联交易”所述。

……

(六)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明细和募集资金拟投入情况,投入产出比测

算等情况,说明本次融资必要性,量化测算并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规模合理性,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占比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相关规定

2.量化测算并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规模合理性,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占比是

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相关规定

(1)经测算,补充流动资金规模具有合理性

综合考虑公司的可自由支配资金、未来期间经营性现金流入净额、最低现金

保有量、未来三年预计现金分红、未来投资需求等,公司未来仍存在总体资金缺口85401.6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规模具有合理性,具体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计算公式金额

3-41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项目计算公式金额

2025年末货币资金余额*16904.59

2025年末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金额*0.00

前次募投项目未使用资金*4427.25

可自由支配资金*=*-*-*12477.34

未来三年预计经营性现金流入净额*36838.88

最低现金保有量需求(2025年末)*14131.55

未来三年营运资金需求*52177.70

未来三年预计现金分红*14723.56

未来三年偿还有息债务的利息*3332.20

投资项目资金需求*50352.80

未来资金需求合计*=*+*+*+*+*134717.82

总体资金缺口*=*-*-*85401.60

1)可自由支配资金

截至2025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6904.59万元,其中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金额为0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4427.25万元,剩余可以自由支配的货币资金金额为12477.34万元。

2)未来期间经营性现金流入净额

未来3年预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按照未来3年预计营业收入合计

×公司最近五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合计与营业收入合计比值测算。

*营业收入

2023年至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25.91%,2025年度,公司

营业收入增长率25.88%。随着传感器下游应用市场规模的扩大以及公司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产品线不断丰富,预计未来公司营业收入仍有较大的增长空间。基于合理谨慎的原则,假设未来三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0%,则2026年至2028年公司营业收入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6年2027年2028年营业收入142017.31170420.77204504.92

3-42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述相关假设及预估的财务数据仅用于本次资金缺口测算,不构成盈利预测或承诺。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公司属于传感器行业,公司的经营情况会受到行业周期波动影响发生相应波动。公司综合考虑过去5年(2021年至2025年)的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以更合理地预测公司未来经营现金流量净额。2021年至2025年,公司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合计28487.90万元,营业收入合计399757.56万元,经营性现金净流量/营业收入为7.13%。基于前述长期的历史数据,假设未来公司经营性现金净流量/营业收入为7.13%。

经测算,未来三年预计日常经营积累为36838.8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计算公式2026年2027年2028年合计

营业收入 A 142017.31 170420.77 204504.92 516943.00公司2021年至

2025年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 B 7.13% 7.13% 7.13% 7.13%净额合计占营业收入合计的比值经营活动产生的

C=A*B 10120.57 12144.69 14573.62 36838.88现金流量净额

3)最低现金保有量

最低现金保有量系公司为维持其日常营运所需要的最低货币资金金额。对于最低现金保有量的测算,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选取安全月数法测算结果

(14131.55万元)、公式法测算结果(45117.58万元)的孰低值作为公司最低现金保有量,具体计算过程及结果如下:

*安全月数法

结合公司生产管理历史经验、现金收支情况等,测算假设最低保留3个月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资金。由于公司近年来业绩持续增长,因此以2025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总额56526.21万元为基础,计算平均3个月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金额为14131.55万元,并以此作为安全月数法下最低现金保有量金额。

3-4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式法

根据2025年度财务数据,公司在现行运营规模下日常经营需要保有的最低货币资金为45117.58万元,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财务指标计算公式计算结果

最低现金保有量(万元)*=*÷*45117.58

付现成本总额(万元)*=*+*-*101431.59

营业成本(万元)*83956.98

期间费用(万元)*24980.77

非付现成本总额(万元)*7506.16

货币资金周转次数(现金周转率)*=360÷*2.25

现金周转期(天)*=*+*-*160.13

存货周转期(天)*137.73

应收款项周转期(天)*130.58

应付款项周转期(天)*108.18

注1:非付现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使用权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摊费用摊销和股份支付费用;

注2:存货周转期=360*平均存货账面价值/营业成本;

注3:应收款项周转期=360*(平均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平均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平均预付账款账面价值)/营业收入;

注4:应付款项周转期=360*(平均应付账款账面价值+平均应付票据账面价值+平均合同负债账面价值)/营业成本。

4)未来三年营运资金需求

由于营运资金需求主要来自于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性流动资产及经

营性流动负债,假设公司经营模式及各项资产、负债的周转情况长期保持稳定,利用销售百分比法测算公司未来由营业收入增长导致的相关经营性流动资产及

经营性流动负债的变化,进而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缺口。

2023年度至2025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25.91%。基于谨慎性考虑,假设未来三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0%,同时,为降低仅采用单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造成的结果偏差,公司采用最近三年各科目占营业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作为本次测算的比重作为2025-2027年的估算值,发行人营运资金需求缺口测算如下:

3-4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单位:万元平均占营业项目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收入比例

营业收入118347.76-142017.31170420.77204504.92

应收票据7919.367.24%10278.3512334.0214800.83

应收账款39050.2837.51%53273.0963927.7076713.24

应收款项融资4335.043.28%4651.125581.356697.62

预付款项1416.300.90%1283.821540.581848.69

存货34760.2729.34%41666.0749999.2959999.14经营性流动资产合

87481.2578.27%111152.45133382.94160059.53

应付账款27459.7923.36%33168.2339801.8847762.25

合同负债91.690.09%131.80158.16189.79经营性流动负债合

27551.4823.45%33300.0339960.0447952.05

经营性流动资产-经

59929.77-77852.4293422.90112107.48

营性流动负债

新增营运资金金额--17922.6415570.4818684.58

营运资金需求合计--52177.70

5)未来三年预计现金分红

2023年至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2024年2023年三年合计

营业收入118347.7694016.4274657.09287021.28归属于上市公司

9074.528263.767989.1525327.42

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率8.82%2023年至2025年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率(三年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三年累计营业收入)为8.82%。据此,假设未来三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率为8.82%。

发行人2023年至2025年公司分红情况如下:

3-45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2024年2023年两年合计

现金分红总额2952.062952.052270.828174.9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074.528263.767989.1525327.42

现金分红比例32.28%2023年至2025年期间现金分红比例(两年累计现金分红/两年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28%。据此,假设公司未来三年现金分红比例为

32.28%。

假设未来三年公司营业收入按照20%的速度增长,并结合上述假设,未来三年预计现金分红的资金需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2026年2027年营业收入142017.31170420.77204504.92

未来三年累计营业收入516943.0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率8.82%

未来三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616.25

现金分红比例32.28%

未来三年现金分红金额14723.56

6)未来三年偿还有息债务利息

截至2025年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32824.44万元,长期借款余额为3600.00 万元。考虑到 2025 年末,1 年期 LPR 为 3%,5 年期以上 LPR 为 3.5%,

假设未来三年公司的有息债务(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规模不变、短期借款利

率为3%、长期借款利率为3.5%,未来三年偿还有息债务利息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财务指标计算公式计算结果

短期借款金额*32824.44

短期借款利率*3%

短期借款利息*=****32954.20

长期借款金额*3600.00

长期借款利率*3.5%

长期借款利息*=****3378.00

3-46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财务指标计算公式计算结果

合计*=*+*3332.20

7)投资项目资金需求

截至2025年末,公司主要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如下:

……

*前次募集资金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25年末,公司超募资金5064.02万元。其中,“新一代智能驾驶刹车系统用力传感器建设项目”使用超募资金 4130.70 万元建设,“贴片式 NTC 热敏电阻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拟使用剩余超募资金933.32万元、自有资金3144.30万元投入建设。

*其他项目

截至2025年末,公司其他主要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约317.69万元,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通过银行借款等融资方式解决。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截至2025年末拟投资金额

1在制设备-全自动产线项目174.62

2泰国传感器基地项目装修工程项目143.08

合计317.69

综上所述,随着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发展,公司资金缺口为85401.60万元,高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54440.00万元,其中补充流动资金9000.00万元,未超过前述测算资金缺口,需要通过融资补充资金,以满足公司业务扩展的资金需求。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规模、补充流动资金规模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

(七)前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变更情况是否已按规定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相关影响因素是否持续,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前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

3-47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募集资金承序号项目名称投资资金来源是否延期是否实施完毕诺投资金额

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项目-招股说明书承

118764.16否是

压力传感器建设项目诺投资项目否,截至2025年12月31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项目-招股说明书承日使用比例已达92.75%,

214289.87是

温度传感器建设项目诺投资项目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2027年6月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项目-招股说明书承

36309.88是是

智能传感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诺投资项目招股说明书承

4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否不适用

诺投资项目新一代智能驾驶刹车系统用力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54130.70超募资金投向是

传感器建设项目日期2027年5月贴片式 NTC 热敏电阻研发及产 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6933.32超募资金投向否

业化建设项目日期2028年2月合计54427.93---

……

2.相关变更情况已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

针对前次募投项目延期情况,发行人已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符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发行人新增的审议与披露情况如下:

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议案》,将募投项目“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项目”子项目“温度传感器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7年6月30日。发行人于2026年4月24日披露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8)。

综上,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延期已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

3.相关影响因素是否持续,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为公司基于当时市场环境、行业发展情况、公

司战略规划做出的决策,确保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和确保

3-48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具有合理性。具体如下:

*温度传感器建设项目:由于国内外家电市场需求放缓,发行人为降低募集资金的投资风险以保障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产能情况,经审慎研究,对“温度传感器建设项目”进行延期;此外,本次募投项目涉及外销的产品包括压力传感器及力传感器,一方面,温度传感器与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不同,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温度传感器,另一方面,压力传感器主要应用于汽车领域,力传感器主要应用于机器人领域,与温度传感器应用不同,因此,温度传感器建设项目延期的影响因素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新一代智能驾驶刹车系统用力传感器建设项目:结合客户需求及目前获

取订单情况,公司需同步优化施工计划、设备配置及资金投入节奏,确保项目建设与市场周期精准匹配,公司对“新一代智能驾驶刹车系统用力传感器建设项目”进行了延期;此外,本次募投项目涉及外销的产品包括压力传感器及力传感器,其中,压力传感器主要应用于汽车领域,力传感器主要应用于机器人领域,一方面,本次募投项目的力传感器的应用(机器人领域)与新一代智能驾驶刹车系统用力传感器建设项目不同,另一方面,本次募投项目的压力传感器主要应用于汽车领域中的空调、发动机、变速箱等,与新一代智能驾驶刹车系统用力传感器建设项目的应用亦不同,因此,新一代智能驾驶刹车系统用力传感器建设项目延期的影响因素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基于对行业趋势、下游客户需求等情况的审慎评估,发行人对项目投资节奏采取更为稳健的安排。在行业增长节奏、下游客户需求等市场环境情况保持当前特征的情况下,相关影响因素短期内预计将可能持续。

(2)相关因素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造成重大影响

相关因素对本次募投新项目实施不造成重大影响,一方面公司规划本次募投项目已充分考虑宏观环境、市场环境、行业发展、公司情况等因素并在此基础上

进行可行性分析;另一方面,前次延期募投项目“温度传感器建设项目”产品主要下游应用领域为国内外家电市场、“新一代智能驾驶刹车系统用力传感器建设项目”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制动系统,与本次募投项目在产品、具体下游应用领域

3-49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方面等均存在较大差异,前次募投延期相关影响因素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50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曹平生程兴廖敏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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