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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培龙: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18 00:00 查看全文

安培龙 --%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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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403号

致: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1法律意见书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5年12月18日15:00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8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法律意见书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12月18日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1号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邬若军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367131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309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45652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39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9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45654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39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9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412784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948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

3法律意见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207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9%;反对70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6%;

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94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29%;反对70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7%;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议案2项下各项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206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法律意见书

99.8257%;反对70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6%;

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93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45%;反对70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7%;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018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05%;反对259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0%;

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05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88%;反对259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68%;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018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05%;反对259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0%;

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05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88%;反对259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68%;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5法律意见书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018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05%;反对259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0%;

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05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88%;反对259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68%;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018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05%;反对259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0%;

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05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88%;反对259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68%;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020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59%;反对257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6%;

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07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570%;反对257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87%;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020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法律意见书

99.3759%;反对257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6%;

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07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570%;反对257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87%;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2.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020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54%;反对257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6%;

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07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526%;反对257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87%;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2.0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014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96%;反对259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0%;

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01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102%;反对259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68%;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9%。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011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33%;反对260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1%;

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7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98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533%;反对260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53%;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4%。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89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259%;反对71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11%;

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89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59%;反对71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11%;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9%。

关联股东邬若军先生、深圳市瑞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200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7%;反对71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8%;

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87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74%;反对71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11%;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4%。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88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50%;反对70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7%;

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4%。

8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88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50%;反对70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7%;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4%。

关联股东邬若军先生、深圳市瑞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程兴廖敏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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