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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培龙:《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2 00:00 查看全文

安培龙 --%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公司,或者虽然持股未超过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公司所持股权(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为重大事项报告的负责人,负责与公司的联络,在发生重大事项前,应先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通报,并经公司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联络人。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子公司的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时间负责上报工作。子公司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其报告义务范围内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等)。

第四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

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子公司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子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有关信息包括:(一)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采取12个月累计计算);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公司或者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上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实际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出现下列使子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的资产减值准备;

5、子公司决定解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处罚、被依法责令关闭;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6、子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子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帐准备;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出现影响股东权益的重大信息;

11、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子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子公司名称、子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5、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营销战略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6、发生重大灾害、安全事故等事件,将对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获得科研成果、重大奖励及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转回大额资产

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子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报告人认为有义务报告的其他情况。

(四)子公司召开有关重要会议文件、定期报表:

1、子公司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决定,下同)等重要文件,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2、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

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

(五)公司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第三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八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不能超过两个工作日)负责;

(二)报告义务人应当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并及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子公司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了解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对相关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重大内部信息的报告责任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各项报告义务,任何违反本制度的

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第三条所述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认真、负责

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或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生效日期: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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