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18证券简称:协昌科技公告编号:2025-018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0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05月16日上午即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0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挺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号楼1321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42650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5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250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5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1500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6%。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股东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人,代表股份150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人,代表股份1500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6%。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2588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9%;反对5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7%;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093%;反对5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9.5969%;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38%。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2588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9%;反对5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7%;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093%;反对5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9.5969%;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38%。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2588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9%;反对5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7%;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093%;反对5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9.5969%;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38%。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88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9%;反对5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7%;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093%;反对5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9.5969%;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38%。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88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9%;反对5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7%;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093%;反对5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9.5969%;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38%。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87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6%;反对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1%;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449%;反对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612%;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38%。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87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6%;反对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1%;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449%;反对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0.2612%;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38%。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超过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崔白律师、喻劼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协昌科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