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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莱德: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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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莱德 --%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1

第三章内控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2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4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实施.........................................5

第六章信息披露...............................................9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10

第八章附则.............................................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企业内部的一

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依法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以严肃公司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完善经营管理、降低营运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及促进实现公司目标。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本制度和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恪守独立性、合法性、客观性、公正性、保密性及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等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和审查。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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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控审计部门。内控审计部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控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必要的专业

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分公

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控审计部工作,不得设置障碍、拒绝、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实行岗位职责,每年应参与学习、培训或进修,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适应新形势的审计需要。

第三章内控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控审计部的审计工作时,应当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控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控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内控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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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

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二)对公司财务计划或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五)对公司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有关人员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八)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开展专项审计;

(九)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董事会、管理层或其它权利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

(十)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十二)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三)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内控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召开本公司、部门及下属单位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列席重大投资、资产处理、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决策等会议;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公司资金和财产,检测有关电子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

3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五)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和资金安全管理的情况;

(六)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权力机构审定公布后施行;

(七)对内部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八)聘请中介机构对认为必要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并协助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九)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制止

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经公司管理层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十)在行使审计监督权利时,要求有关部门和个人积极配合。对阻挠、妨

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审计资料的部门或人员,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经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一)对发现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管理存在的缺陷,向公司管理层提出

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内控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和

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定期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阅。内控审计部应当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内控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拟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同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通知(管理层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可直接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取询问、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二十条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

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4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结果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审计终结,内部审计人员提出内部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交

换审计意见,提出改进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给内控审计部,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重视相关意见并认真复核。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报送公司董事会审阅,并送达被审计单位,视必要程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对重要审计事项定期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

定或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评价被审计单位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其他部门如需借阅审计档案,应经内控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具体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循《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其他有关执业规范。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内控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度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控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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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控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内控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控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内控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内控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三条内控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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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四条内控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内控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六条内控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7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如有)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七条内控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八条内控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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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控审计部负责。公

司根据内控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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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内控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五条内控审计部对公司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予以相应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拖延提供、隐匿或谎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建议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上述行为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

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公司机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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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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