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受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莱德”或“公司”)股东上海英帕学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英帕学”)、张耀华、薛伟和朱红(英帕学、张耀华、薛伟和朱红以下合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阿莱德首发前股份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减持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指
引第16号》”)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兴业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兴业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兴业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事宜的承诺函》。兴业证券已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调
1查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兴业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
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上海英帕学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上海英帕学企业管理中心企业名称成立日期2016年9月23日(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证代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91310120MA1HLGEYXU码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炮公路1368号2幢7层8-703室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信息咨询(除经纪),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经营范围咨询,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兴业证券核查了上海英帕学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取得了其出具的《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事宜的承诺函》,并对有限合伙企业人员访谈,英帕学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
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英帕学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英帕学不存在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3)英帕学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耀华的一致行动人,也是阿莱
德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耀华与副董事长薛伟通过英帕学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英帕学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英帕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指引》《指引第16号》等规则规定的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相关规定的情况。
(5)英帕学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
2受限情形。
(6)英帕学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英帕学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2、张耀华
(1)基本情况张耀华,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上海市宝山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10223196208******。
(2)张耀华不存在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3)张耀华为阿莱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和现任董事长,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张耀华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指引》《指引第16号》等规则规定的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相关规定的情况。
(5)张耀华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张耀华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张耀华为自然人,不适用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3、薛伟
(1)基本情况薛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20324197808******。
(2)薛伟不存在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3)薛伟为阿莱德持股5%以上股东和现任副董事长,与控股股东、实际3控制人张耀华系一致行动人,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薛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指引》《指引第16号》等规则规定的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相关规定的情况。
(5)薛伟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薛伟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薛伟为自然人,不适用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4、朱红
(1)基本情况朱红,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江苏省昆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20523196005******。
(2)朱红不存在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3)朱红为阿莱德现任董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耀华系一致行动人,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朱红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指引》《指引第16号》等规则规定的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朱红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朱红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朱红为自然人,不适用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指引第16号》第七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本所《减持指
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
4转让;上市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出让股东询价转让首发前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根据上述规定,兴业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阿莱德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阿莱德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均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阿莱德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均高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兴业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阿莱德已于2026年4月17日公告《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已于2025年8月29日公告《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限定之
5情形;
(2)阿莱德已于2026年4月24日公告《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阿莱德出具的《说明函》,阿莱德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阿莱德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阿莱德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出让方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指引第1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符合《指引第16号》第九条规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
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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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券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