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
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不包括阿莱德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三、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
的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相符。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五、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6年 9月 4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98.00万股,授予价格为 20.50元/股。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 9月 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