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年4月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股份.................................................2
第一节股份发行...............................................2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股份转让...............................................5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股东.................................................6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3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5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8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1
第五章董事会...............................................26
第一节董事................................................26
第二节董事会...............................................30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6
第七章监事会...............................................39
第一节监事................................................39
第二节监事会...............................................40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1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41
第二节内部审计..............................................46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6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47
第一节通知................................................47
第二节公告................................................48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8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8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49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51
第十二章附则............................................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于2023年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中文名称: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Allied Industrial Group 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奉炮公路1368号6栋
邮政编码:201418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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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本章程所称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法》所指的经理、副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公司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合作,以胜似生命的质
量观和用户至上的经营观,确保公司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橡塑制品、电子屏蔽材料、石墨导热材
料及制品、模具、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电动工具、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制
造、加工(以上限分支机构经营),一类医疗器械、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建筑装潢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日用百货、木材批发、零售,商务信息咨询,从事电子、生物、能源、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最终的经营范围应以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调整。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及登记机关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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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股东认缴股份、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发起人姓名/名称持有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
1张耀华120020.00
上海英帕学企业管理中心
2120020.00(有限合伙)
3薛伟81613.60
4朱玲玲60010.00
5吴靖4808.00
6朱红3606.00
7潘焕清3365.60
8陆平2884.80
9张艺露2404.00
10翁春立1442.40
11张力961.60
12钱一961.60
13陆晨弘961.60
14朱玉宝480.80
合计6000100.00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2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
第二十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投资者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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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二)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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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项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
5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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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法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款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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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其他相关规定、本章程,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管。
(二)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者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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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不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如实回答深交所的相关问询。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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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八)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公司提供担保或公司接受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等单方面获得利益的除外)交易金额在人
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九)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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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或接受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等单方面获得利益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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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对外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单次对外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对外财务资助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次,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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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并递交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要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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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前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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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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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
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和深交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在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集人;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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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中应当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除外。
第五十九条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当延
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当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股东大会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17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如果股东对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授权不作具体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18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由召集人和律师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经验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股东大会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等,授权
19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应当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七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当采取必要措
20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施尽快恢复股东大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公司形式的变更;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21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22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23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以及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后,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之前提出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以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监事
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对累积投票制进行规范。《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被
视为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第八十九条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24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结束的时间,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但股东大会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间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25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其他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条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
26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司申请并经深交所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不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属
27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在任董事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28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当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和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者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者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除上述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当向董事会办理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由公司决定。
第一百〇四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29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名。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对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作出决议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筹集回购资金而进行的融资方案作出决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0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一)选举董事长,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保证科学决策,确保执行
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31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授权董事会享有下列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审议批准以下交易(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如果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标准的,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其中,符合前款第六项情形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二)任何对外担保均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1、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2、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32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四)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如果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的,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的上述权限如与《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抵触,则以《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股东大会;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务,代表公司签署合同;
(五)董事会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
33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发生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也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
董事长应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至少提前3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34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
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会议主持人建议的其他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信函、传真或会议主持人建议的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如无特别原因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应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35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姓名以及受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当分别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根据
经营和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相关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36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董事、监事除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尚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九)公司的尚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标准的其他重大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除外);
(十)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应当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7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在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由总
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权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缺超过3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38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相关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在任监事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公司监事会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39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应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40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制作监事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41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四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应先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维持适当股本规模,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2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形式
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期末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43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比例如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批准
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
44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1)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2)因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3)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应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按照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决策程序执行。
(六)利润分配的监督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45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30日
前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46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邮件方式发出;
(三)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除本章程另有规定者外,以专人、邮件、传真或者其他通讯方式送达。
第一百七十一条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邮件发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送出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发送通知的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有效发出电子邮件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47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的一份或多份报纸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8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49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公司财产不得分配给股东。
50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公司财产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51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当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八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52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一条本章程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三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自公司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上海阿莱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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