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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长光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1 00:00 查看全文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长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波长光电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52号)核准,公司2023年8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93.00 万股,发行价为 29.3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996.34万元,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9122.0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874.29万元。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31856.28万元用于“激光光学产品生产项目”“红外热成像光学产品生产项目”以及“波长光学研究院建设项目”,超募资金金额为44018.01万元。

该募集资金到账日期为2023年8月18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8月18日出具报告编号:天职业字〔2023〕4417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1核查意见

融资募集资金净项目投资总拟投入募集资项目名称资金来源

项目额(万元)额(万元)金净额(万元)激光光学产品生产项募集资金(不

12988.7812988.78

首次目(已结项)含超募资金)公开红外热成像光学产品募集资金(不

75874.2911393.4111393.41

发行生产项目(已结项)含超募资金)股票精密光学研发综合楼募集资金(含

18633.2618633.26建设项目超募资金)

合计-43015.4543015.45

三、本次延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历次调整情况

2024年7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建设内容、延期并使用超募资金追加投入的议案》,同意增加“波长光学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并将项目名称调整为“精密光学研发综合楼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由7474.09万元增加至18633.26万元,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5年12月31日调整为

2026年6月30日。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精密光学研发综合楼建设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8792.58万元,占该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比例为47.19%,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主要原因为:项目土建工程验收进度晚于预期,导致项目内部装修尚未开始投入;同时,项目实际付款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存在周期性差异,部分工程款、尾款、质保金等款项根据募投项目合同约定滞后支付。

基于上述原因,预计本募投项目将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经公司管理层审慎考虑,拟将本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6年6月30日延期至2027年6月30日,项目的投资总额等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主体、投资方向均保持不变,是公司出于维护股东权益、保障项目正常推进的考虑而做出的审慎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核查意见

六、审议程序2026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人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事项是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提出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人对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核查意见(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吕复星吴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年月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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