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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602号

致: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14日下午 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一路华润置地大厦 E座

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年 8月 26日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交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并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年 8月 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于 2026年 9月 7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提示性公告》。该《召开股东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14日下午 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一路华润置地大

厦 E座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杨兴海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9月 1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9月 14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6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9980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已剔除回购股份数量,下同)的 38.523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32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826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6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740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97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6740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97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5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669%;反对 1421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10%;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928%;反对 1421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164%;弃权 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08%。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65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669%;反对 1421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10%;弃权 3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928%;反对 1421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164%;弃权 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08%。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49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511%;反对 1421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10%;弃权 7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7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44%;反对 1421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164%;弃权 7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9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5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090%;反对 1477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71%;弃权 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9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86%;反对 1477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318%;弃权 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6%。

表决结果:通过(三)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杨兴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6336014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014票。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杨兴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6346412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2412票。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刘向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6360812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6812票。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钟广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36346413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2413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邮编:10003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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