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29证券简称:森泰股份公告编号:2025-047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裁定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森泰木塑科技地板有限公
司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684805.4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该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为二审裁定阶段,一审
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造成重大影响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2024)最高法知民终1029号-民事裁定书》,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森泰木塑科技地板有限公司涉诉一案,已经二审裁定,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
原告:安徽森泰木塑科技地板有限公司(下简称“森泰公司”)
被告:东莞市百妥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百妥木公司”)
一审受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有关纠纷的起因百妥木公司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户外双层共挤地板过程中涉及侵犯森泰公司的相关专利权(专利名称:具有木材纹理的发泡地板;专利号:ZL201911016758.3)。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百妥木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森泰公司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
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半成品、库存品以及制造被诉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百妥木公司赔偿因侵犯森泰公司发明专利权而给森泰公司造成的损
失500万元;
3、判令百妥木公司赔偿森泰公司为维权支出的费用108488元;
4、判令百妥木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判决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4年9月12日出具(2023)粤73知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东莞市百妥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911016758.3、名称为“具有木材纹理的发泡地板”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2、被告东莞市百妥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森泰木塑科技地板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0元;
3、被告东莞市百妥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森泰木塑科技地板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78488.4元;
4、驳回原告安徽森泰木塑科技地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
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二审裁定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8日出具(2024)最高法知
民终1029号《民事裁定书》如下:
本院认为:森泰公司、百妥木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森泰木塑科技地板有限公司、东莞市百妥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已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了公司相关诉讼仲裁事项,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全资子(孙)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公告日,公司与百妥木公司的专利权纠纷诉讼案件已经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除上述事项外,其余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五、备查文件
1、判决或裁决文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