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29证券简称:森泰股份公告编号:2026-032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芜湖瑞建汽车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
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森泰股份”)股份886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7.5%,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公司股份总数的7.63%)的股东芜湖瑞建汽车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瑞建”)计划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拟
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486221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95%,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公司股份总数的3.00%(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6年5月28日至2026年8月27日)进行。
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芜湖瑞建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份数后总股本比例
芜湖瑞建8886600股7.50%7.6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基金经营期限届满。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取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6年5月28日至2026年8月27日)。
5、拟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芜湖瑞建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486221股,
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95%,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
特别说明:根据2020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和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合称“减持特别规定”),芜湖瑞建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于2024年5月8日已申请通过了适用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政策,可适用减持特别规定中的减持规则,适用如下比例限制:
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已满六十个月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决定。
三、关于股份限售和股份减持的承诺
芜湖瑞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
和股份减持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
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
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5、在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限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且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7、本企业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相关声明
1、芜湖瑞建目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为7.50%,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我方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
等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3、芜湖瑞建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我方严格遵守了《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作出的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行为。我方承诺,在本计划载明的减持股份期间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在减持期间是
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次减持股东芜湖瑞建,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
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芜湖瑞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合法、合规地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芜湖瑞建汽车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特此公告。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