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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淋电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29 查看全文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件、重大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联络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

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使用本制度的规定;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范围与内容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一)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三)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股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包括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十九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

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第二十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前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筹划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

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实施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

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三条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

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四条在公司应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期间,各子公

司应按公司的要求,提前组织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编制好本子公司的财务报告,经审核通过后,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

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

(三)董事会秘书收到重大事件报告后,应进行审核,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并依法进行披露;

(四)公司重大事件的临时公告文稿由信息披露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

书负责审核,公告同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另外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分公司和子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要求,确保本部门、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三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四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五条公司接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后,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并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订,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

第五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及时通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监督

第六十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信息披露相关事项依照相关控制规范进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公司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五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的要求予以披露。

第六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九条公司实行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

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章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七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及投

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七十一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七十二条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初审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提出意见后,由公司董事长签署最终决定意见。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七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内部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的报刊和网站资料,并统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相关记录、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七条由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由于本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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