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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淋电力: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439证券简称:泓淋电力公告编号:2026-032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公告中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若其各

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8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

9:15-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经技区金诺路泓淋电力新能源产业园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迟少林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7650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89101809股的71.06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7500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9101809股的70.67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0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9101809股的0.386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0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89101809股的0.38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9101809股的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50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9101809股的0.3869%。

3、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现场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58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6%;反对6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0%;

弃权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733%;反对6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093%;弃权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74%。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58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1%;反对6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2%;

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380%;反对6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425%;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5%。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作了2025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58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1%;反对6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0%;

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380%;反对6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093%;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7%。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58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1%;反对6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0%;

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248%;反对6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093%;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588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7%;反对6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7%;

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376%;反对6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429%;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5%。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322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93%;反对66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79%;

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508%;反对66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840%;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2%。

关联股东威海市明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协耀商贸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58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5%;反对6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2%;

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252%;反对6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773%;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5%。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57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77%;反对6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8%;

弃权1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742%;反对6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944%;弃权1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14%。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58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3%;反对6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8%;

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069%;反对6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761%;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70%。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郭明阳、于军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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