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人事管理...............................................1
第三章财务管理...............................................2
第四章经营决策管理.............................................3
第五章信息管理...............................................3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5
第七章附则.............................................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之控股子公司系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
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母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
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六条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
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经其股东会选举产生。
1第八条子公司的董事(含执行董事,下同)、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母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母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下同)、监事会(或监事,下同)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及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
后1个月内,向母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母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母公司要求者,母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财务管理
2第十二条财务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规模和方向,资产结构、资产安全,成本利润等实施监督,指导和建议。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每月向母公司递交月度财务报表,每一季度向母公司递交季度财务报表。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母公司递交年度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
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母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四章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母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总体规划,在母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并根据自身实际业务,建立风险管理程序。母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可对子公司的投资项目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
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六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等交易的,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
应当提交母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对于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事项的管理,依据母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母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信息管理
3第十九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为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子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子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依据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子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责子公
司信息披露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母公司。子公司应审慎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对外接受媒体采访和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时,涉及子公司相关的经营数据、重大决策等,受访人员应以正式公开的信息为准,不得披露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的信息。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信息交易或操纵公司股票价格。子公司中因工作原因了解到保密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应及时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4(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及
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母公司按照惯例对子公司实施定期报告制度,实体考核制度,监督审计制度等。母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5第二十五条母公司不定期向子公司派驻审计人员,对其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母公司述职,汇报子公司经营状况,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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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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