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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事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9 00:00 查看全文

福事特 --%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

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七)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1第四条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

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内各部门、下属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

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2且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5)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其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6)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其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7)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其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8)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二)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三)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

(四)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3(七)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

(十三)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需披露的交易和担保;

(十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需披露的关联交易;

(十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七)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发布业绩预告、业绩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或发布业绩快报的;

(十九)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

(二十)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的;

(二十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决议、回购股份预案的;

(二十二)交易所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三)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

4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二十四)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十五)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情形;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子邮件形式;

(三)传真形式;及

(四)会议形式。

第十二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如有);(三)所涉及的政府批

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如有);(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如有)。

第十三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一)就已披露的重

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5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二)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董事长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信息报告义务人应配合提供信息披露或履行审议程序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

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6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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