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46证券简称:福事特公告编号:2025-056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12月24日(星期三)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家大道51号福事特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香安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8081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70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139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941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6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人,代表股份905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67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5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人,代表股份637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10%。。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设置职工代表董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7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9%;反对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6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05%;反对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的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7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7%;反对7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31%;反对7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7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9%;反对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6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05%;反对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7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4%;反对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26%;反对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7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4%;反对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26%;反对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7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4%;反对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26%;反对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7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4%;反对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26%;反对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7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4%;反对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26%;反对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07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4%;反对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26%;反对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9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72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4%;反对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26%;反对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见证律师:蒋雨达和麻冬圆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