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人员组成...............................................1
第三章职责权限...............................................2
第四章工作程序...............................................2
第五章议事规则...............................................3
第六章附则.............................................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议事规则涉及的有关人员和内部机构。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1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专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
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
2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提供有关审计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各项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
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3日(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
3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
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非隶属于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审计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4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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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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