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的权限与程序.......................................2
第三章其他重大事项.............................................6
第四章附则.............................................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明确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货币、实
物、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且风险可控。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未经公司事前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超过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的权限与程序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并披露后,方可实施:
2(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有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有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3(六)对外投资交易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除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余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4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
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
制度另有规定外,对外投资标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已按照本规则第六
条、第七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
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仅达到第七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人民币0.05元的,公司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五条对于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且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对外投资标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
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1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对外投资虽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对外投资交易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对外投资事项,除应当披露并参
照第十五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总经理应向董事会及时汇报对外投资进展情况。当对外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5第三章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
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有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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