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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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创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
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公司本次股份授予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公司已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及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
要求引用、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披露时,不得因引用、披露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作废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
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关于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2024年9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4年9月10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4年9月21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2024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按照相关规则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需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9.32元/股调整为9.20元/股。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明确公司以2024年10月1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授予
29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
同意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5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按照相关规则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同时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已经离职及部分激励对象2024年度考核结果未达标或未全部达标,董事会同意作废已授予但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与会董事一致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为符合条件的
27名激励对象办理6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8、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5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并同意将对应的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进行作废处理。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认为上述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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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作废相关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归属期内,公司根据上述业绩考核要求,在满足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情况下,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指标,激励对象当期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作废失效。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营业收入(A,亿元) 净利润(B,万元)归属期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第二个归属期2025年11.409.6699008400完成度对应系数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
(X1 X2)
A≥Am X1=100%
营业收入(A) 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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