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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电气: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

机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

第四条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机

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在进行前述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由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为保持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设置,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领导之下,也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或

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

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底稿工作制度,内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将

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审计

结果通报机制,以适当方式通报有关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对于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当建立审计结果公告机制。

审计结果通报或公告工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进行充分运用,包括但不限

于:

(一)服务公司经营决策与经营管理;

(二)促进公司完善战略规划;

(三)推广管理实践经验,促进公司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四)总结宣传典型案例,推动公司和员工贯彻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和守法合规要求;

(五)问责处理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司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

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主体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被审计主体应当系统回顾内控缺陷并持续改进,以避免问题重复发生。

整改措施可以包括流程优化、制度完善和人员培训等形式,以提升整体内控水平。

第二十三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应在监督管理相关被

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的基础上,对主管领域内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流程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主体,应当建议所在公司董事会根

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所在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制度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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