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章和《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各子公
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及其下属部门、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
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在一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
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九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述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两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三)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和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立即报告。
(四)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交易。
(五)其他重大事件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相关情况,
及时披露: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一千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2、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4、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5、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6、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9、公司证券发行、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10、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
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11、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
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
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
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职、被公司解聘;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出具的意见书等。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第十三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
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如
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本制度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