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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电气: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448 证券简称:开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6-060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11月 06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年 11月 06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11月 06日的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龙乾南街 1158号浙江开创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宁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034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25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974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5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06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94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10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87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6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23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10%。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独立董事候选

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提案 结果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编码 股数 股数 股数股数(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股) (股) (股)《关于出售控股子公 总表决情况 22716200 99.9560% 0 0% 10000 0.0440% 47619000

1.00 司部分股权被动形成 其中,中小股 通过关联担保的议案》 6225200 99.8396% 0 0% 10000 0.1604% 2873000东的表决情况

提案 同意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表决结果

编码 股数(股) 比例

2.00 《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55942602 79.5258%

2.01 选举胡军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当选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9070602 99.5872%总表决情况 55942602 79.5258%

2.02 选举郑小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当选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9070602 99.5872%总表决情况 55942602 79.5258%

2.03 选举游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当选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9070602 99.5872%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吴宁先生、吴用先生、吴静女士在审议议案 1.00时均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 47619000股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议案 2.00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经过表决,胡军统先生、游艳女士、郑小勇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

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袁晟、陈家齐

(三)结论性意见: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1月 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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