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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古智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认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情况,并与外部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事部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执行机构,会同财务

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审计部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兑现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除该固定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其他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董事长的薪酬按照其参与日常经营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

综合评定发放,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其他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含董事长),不领取任何报酬或董事津贴。

第九条基本薪酬根据其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管理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

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

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月度和年度考核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有所下降,如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六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的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

(六)岗位、职责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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