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杨奇峰)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审慎审议各项议案并进行独立判断,强化监督管理,积极建言献策,助力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杨奇峰,出生于1967年1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任青岛啤酒第二有限公司工程师、主任,青岛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工程经理,艾默生电机(中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法罗力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青岛圣戈班玻璃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国 HMY 集团(中国区)首席执行官,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23年11月至2026年1月,任盘古智能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本人对自身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自查,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会议和3次股东会会议,本人出席会议
的情况如下:
以视频会议是否连续两次应参加董现场出席董委托出席董缺席董事出席股东董事姓名方式参加董未亲自参加董事会次数事会次数事会次数会次数会次数事会次数事会会议杨奇峰71600否3
本人认真审议了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和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结合自身的专业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以谨慎负责的态度行使表决权,认为各议案内容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故对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各项议案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
员会委员,按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积极参与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1、本人作为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并参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本人按绩效评价标准参与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考核评估,结合行业、地区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提出薪酬优化建议;同时专项核查离职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作废、激励计划归属
条件达成、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及实际归属等情况。2025年组织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审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离职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
条件等事项,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
2、本人作为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本人实时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及任职资格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董事提名、任免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解聘等事项,提名委员会未就相关事项召开会议。
3、本人作为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本人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持续关注财务信息质量与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在年度审计期间与年审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切实履行监督核查职责。2025年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重点审议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实施办法》等事项,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参会并对2024年度利
润分配、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4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均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因该关联交易对关联人产生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2025年度,本人在出席公司相关会议时,积极参与议案的讨论审议,依法
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了意见,审慎表决,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本人关注相关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和效果,并依法客观地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发表意见。2025年度,本人未行使以下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年,本人持续与公司审计部、年审会计师保持常态化沟通,每季度听
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监督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在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交流中,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且有效的探讨,特别是年报审计期间开展审前、审中、审后全流程沟通,重点关注审计计划、关键与重点审计事项及内控与重大风险等内容,确保及时了解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以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审计团队按照既定计划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审计结果能够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及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度,本人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与监督职能。
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细致分析并提出合理建议,有效监督董事会决策流程,确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持续关注公司日常经营情况,核查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针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任职期间,通过出席公司股东会、关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等方式,主动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重点与诉求建议,日常履职中持续跟踪相关事项推进情况,严格核查其合规性,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七)现场工作情况及上市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2025年度,本人通过参加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及股东
会等会议,结合专项履职安排开展公司现场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管人员常态化沟通交流,持续跟踪公司经营动态、财务状况及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密切关注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及重大事件对经营发展的影响,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询问沟通,掌握公司的运营动态,同时结合履职研判积极为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2025年度,本人现场工作时间已达到15天。在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为本人独立履职给予了极大的配合。
公司及时完整地提供各类议案文件及背景资料,为本人做出独立判断提供了充分依据。公司管理层积极主动通报公司生产经营动态、重大事项进展及战略调整安排,积极征询本人意见,对本人提出的改进建议持续跟进落实。公司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等专门部门以及董事会秘书等人员,协助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八)参加培训学习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始终将提升履职能力作为重要工作,持续加强对最新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公司治理制度的学习,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重点深化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等相关规定的理解与运用,不断夯实独立董事履职基础。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因该关联交易对关联人产生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现有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5年度审计工作要求。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依次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5年度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实施办法》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修订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后的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11月20日,王刚先生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025年11月21日,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王刚先生由非职工代表董事变
更为职工代表董事。本次调整系公司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监管规则最新要求,在公司董事会设置一名职工代表董事所致。王刚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王刚先生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结合公司所在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及实际
经营情况拟定的,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对于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相关人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上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实际执行符合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经过两次调整,由16.70元/股调整为16.365元/股;公司作废了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并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根据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办理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工作。2025年6月9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股份上市流通。前述授予价格的调整、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归属和上市流通均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以忠实勤勉的态度履行职责,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自身经验和专长,在公司各项重大决策过程中积极建言献策,促进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助力公司治理水平提升,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该辞职已于2026年1月30日正式生效。由衷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期间给予的配合与支持,衷心祝愿公司持续稳健经营,不断提升经营效益与核心竞争力,以优异的经营业绩回馈全体投资者。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杨奇峰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