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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古智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年8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工作调动、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除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

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新一

届董事会成员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董事会决议通过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

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十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或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指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结工作事项以及其他物品等;

对未完结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处理建议,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二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配合离任审计工作,在正式离职后其配合义务仍然存续。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第四章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

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运作不规范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以辞职为理由免除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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