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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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目录
释义....................................................2
第一节应声明的事项.............................................5
第二节正文.................................................7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7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8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均已成就...............................................8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
归属期均在有效期内............................................14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事项的
程序...................................................15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16
(一)本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况.............................16
(二)本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16
四、结论意见...............................................17
1释义
在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盘古智能、公司指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指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指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本次激励计划指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首次授予的盘古智能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安排,首次向72名激励指
限制性股票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550万股)
预留授予部分、预留授予的盘古智能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安排,向8名激励对象授指
限制性股票予的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50万股)
盘古智能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向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指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间
盘古智能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向激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指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间
盘古智能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本次归属指以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后,盘古智能将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内及预留授
本次作废指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内,盘古智能将其获授但不能归属或不能全部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行为
2026年4月23日,盘古智能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本次董事会指八次会议本所指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本法律意见书指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指《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创业板上市规则》指订)》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2《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GLO2023SH(法)字第 11140-6 号
致: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签
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盘古智能的委托,担任盘古智能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本法律意见书。
4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应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盘古智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
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盘古智能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
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
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5法律意见书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作废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6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
(一)2023年12月18日,盘古智能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批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归属(登记)等相关工作。
(二)2023年12月18日,盘古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盘古智能以2023年12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6.9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2名激励对象授予5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2024年8月26日,盘古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16.90元/股调整为16.70元/股。
(四)2024年12月6日,盘古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盘古智能以2024年12月6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6.7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2025年4月21日,盘古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16.70元/股调整为16.565元/股;同
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56.96万股不
7法律意见书
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同意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66名激励对象办理191.24万股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
(六)2025年7月7日,盘古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16.565元/股调整为
16.365元/股。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及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均已成就
1、盘古智能不存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的情形
(1)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23日出具
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6)第00009134号),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盘古智能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事项中,盘古智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2)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23日出具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兴华内控审字(2026)第00000181号),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盘古智能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事项中,盘古智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根据《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8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及盘古智能出具的承诺,盘古智能自上市之日起不存在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事项中,盘古智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4)根据盘古智能出具的承诺,盘古智能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的情形,也不存在证监会认为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事项中,盘古智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事项中,盘古智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终止归属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不存在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的情形
(1)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盘古智能(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职能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根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王刚被补选为盘古智能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根据盘古智能于2025年11月22日披露的《关于副总经理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激励对象王刚已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同时激励对象王刚经于2025年11月21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由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变更为职工代表董事。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盘古智能(含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职能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事项中,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9法律意见书
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以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属
于单独或合计持有盘古智能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的情况。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以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的如下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事项中,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事项中,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终止归属的情形。
3、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满足对应任职期限要求
(1)本次归属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满足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归属的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离职证明等文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2名激励对象已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满足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归属的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盘古智能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签署的劳动合同及激励
对象的参保证明,其余65名激励对象在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
10法律意见书属前,已在盘古智能任职超过12个月以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事项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65名激励对象满足《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2)本次归属的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满足预留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归属的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离职证明等文件,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已因个人原因离职,不满足预留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归属的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盘古智能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签署的劳动合同及激励
对象的参保证明,其余7名激励对象在预留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前,已在盘古智能任职超过12个月以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事项中,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7名激励对象满足《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预留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4、盘古智能满足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部分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为2025年度,盘古智能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盘古智能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归属期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23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6)第00009134号),2025年度,盘古智能营业收入为643091352.88元,较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87.25%。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事项中,盘古智能满足《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11法律意见书
(2)预留授予部分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根据盘古智能《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盘古智能2024年三季报的披露时间为2024年10月29日;根据盘古智能《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盘古智能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4年12月6日。
据此,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为
2025年度,盘古智能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盘古智能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归属期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23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6)第00009134号),2025年度,盘古智能营业收入为643091352.88元,较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87.25%。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事项中,盘古智能满足《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5、激励对象满足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盘古智能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考核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100%60%0%
注: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2法律意见书
(1)首次授予部分
根据考核结果,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任职期限要求的共计65名,其中60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4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等级为合格,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60%;1名激励对
象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0%。本次归属情况具体如下:
首次获授的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本次可归属数姓名职务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量(股)数量(股)票总量的比例
副总经理、董事会
郑林坤3000009000030.00%秘书
王刚董事500001500030.00%核心职能管理人员及核心业
4504000132252029.36%务(技术)人员(62人)
合计4854000142752029.41%
注:1、上述表格中不包含离职、因考核不能归属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事项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的64名激励对象满足《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2)预留授予部分
根据考核结果,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任职期限要求的共计7名,其中6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1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等级为合格,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60%。本次归属情况具体
如下:
预留获授的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本次可归属数姓名职务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量(股)数量(股)票总量的比例
董事、总经理、财
路伟400002000050.00%务总监
副总经理、董事会
郑林坤1000005000050.00%秘书核心职能管理人员及核心业
30000014400048.00%务(技术)人员(5人)
合计44000021400048.64%
13法律意见书
注:1、上述表格中不包含离职、因考核不能归属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事项中,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的7名激励对象满足《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6、首次授予部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预留授予部分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高管持股及锁定股数表》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事项中,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均在有效期内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1个月。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2月18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最长为2023年12月18日至2028年3月17日。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为2026年3月18日至2027年3月17日。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12月6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6年3月6日至2027年3月5
14法律意见书日。
根据盘古智能《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尚不存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事项中,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均在《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事项的程序
根据盘古智能《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6年4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认为盘古智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安排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64名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办理
1427520股限制性股票和7名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办理214000股限制性
股票归属相关事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
2026年4月23日,盘古智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意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64名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办理1427520股限制性股票和7名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办理214000股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事项中,盘古智能董事会已对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发表明确意见,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15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一)本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在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盘古智能提供的离职证明、考核结果等,本次作废合计180780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如下:
类别离职考核等级为合格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1名激励对象个人考
首次授予部2名激励对象离4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合核结果为不合格,
分第二个归职,作废66600格,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60%,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属期股作废28680股为0%,作废19500股预留授予部1名激励对象离1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合
分第一个归职,作废60000格,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60%,无属期股作废6000股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事项中,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作废情况符合《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
根据盘古智能《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6年4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盘古智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2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且部分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其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完全归属,本次作废前述人员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盘古智能《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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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前述人员已获授尚未归属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180780股不得归属并由盘古智能作废,并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由67人调整为65人,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由8人调整为7人。
2026年4月23日,盘古智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180780股不得归属并由盘古智能作废。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事项中,盘古智能董事会已对部分限制性股票不符合归属条件并作废处理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发表明确意见,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归属手续。
(以下无正文)
1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张宇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单红先
_____________________王超
日期: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