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盘古智能: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目录

释义....................................................2

第一节应声明的事项.............................................4

第二节正文.................................................6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6

二、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7

(一)《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授予价格调整的规定.............................7

(二)盘古智能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原因....................................8

(三)盘古智能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结果....................................9

(四)盘古智能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程序....................................9

三、结论意见................................................9

1释义

在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盘古智能、公司指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指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指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本次激励计划指励计划

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指盘古智能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行为本所指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青岛盘古智能本法律意见书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创业板上市规则》指订)》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GLO2023SH(法)字第 11140-7号

致: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签

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盘古智能的委托,担任盘古智能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本法律意见书。

3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应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盘古智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发表意见,

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盘古智能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

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

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4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5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授权

(一)2023年12月18日,盘古智能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批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归属(登记)等相关工作。

(二)2023年12月18日,盘古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盘古智能以2023年12月1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6.9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2名激励对象授予5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2024年8月26日,盘古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16.90元/股调整为16.70元/股。

(四)2024年12月6日,盘古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盘古智能以2024年12月6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6.7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2025年4月21日,盘古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16.70元/股调整为16.565元/股;同

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56.96万股不

6法律意见书

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同意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66名激励对象办理191.24万股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

(六)2025年7月7日,盘古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16.565元/股调整为16.365元/股。

(七)2026年4月23日,盘古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64名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办理

1427520股限制性股票和7名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办理214000股限制

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同意对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180780股不得归属并由盘古智能作废。

二、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一)《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授予价格调整的规定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7法律意见书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二)盘古智能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原因2026年5月18日,盘古智能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盘古智能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实施

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6年6月2日,盘古智能披露《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208932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0417865.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并确定2026年6月8日为股权登记日;以2026年6月

9日为除权除息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6年6月9日提供的

8法律意见书

《A 股权益分派结果反馈表》及盘古智能出具的说明,盘古智能已经于 2026 年

6月9日根据《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完成了前述利润分配的实施。

(三)盘古智能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结果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盘古智能2025年度利润分配情况,盘古智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因此,盘古智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16.365-

0.20=16.165元/股。

(四)盘古智能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程序

2026年6月22日,盘古智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认为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6年6月26日,盘古智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16.365元/股调整为16.165元/股,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

9法律意见书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10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张宇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李良锁

_____________________单红先

日期:2026年6月26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