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人”)作为钧
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崴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情况下,运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资金使用安排合理,本次委托理财事项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上述投资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投资额度可以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该投资额度。
(三)投资种类
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各类理财产品。
不得参与高风险投资类业务。
(四)资金来源
1本次购买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仅限于公司及子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不
涉及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五)实施方式
在经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投资的产品品种和决议有效期限内,授权董事长及管理层决定拟购买的具体产品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执行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提供委托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1、投资风险:
(1)尽管理财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
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品种,且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得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和其他高风险的产品;
(2)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
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门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理财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2(4)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投资对公司的影响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进行,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周转。在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下,通过委托理财,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投资回报。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进
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相关科目。
四、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公司于2026年3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期内,前述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管理层办理具体决策及实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限、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授权有效期与上述期限一致。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同意公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及决议有效期内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浩森张帅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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