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董事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
(三)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四)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
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我们同意确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5年4月18日,并以20.9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8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11.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