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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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丰茂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茂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此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
计、审计、投资决策、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的合理性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丰茂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查验,并基于丰茂股份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
丰茂股份已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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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
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丰茂股份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丰茂股份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丰茂股份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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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丰茂股份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了如下的批准与授权程序:
2024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
2024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25日,公司在公司公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
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年5月27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4年6月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该次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事陈文君就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024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4年6月3日为授予日,向共计7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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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公司权益分派情况及《激励计划》规定,调整授予价格为20.98元/股。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2024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4年6月3日,同意公司向共计7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及《激励计划》规定,调整授予价格为
20.98元/股。
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4dentons.cn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丰茂股份已就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一)因激励对象离职而作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
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提供的员工离职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由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有6人、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有8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48555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作废27755股,预留部分作废20800股。
(二)因业绩考核未达标而作废
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资料,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前述归属期公司层面的归属条件(即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考核 营业收入(A,亿元) 净利润(B,亿元)归属期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
2025年12.5010.602.161.83
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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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实际完成情况 完成度对应系数(X1,X2)
A≥Am X1=100%
营业收入(A) 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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