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控制
下属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及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控制下属公司。公司所控制下属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银行等
金融机构开展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及所控制下属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1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核算及收益情况等;
(三)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四)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
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2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
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
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四)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税务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3第十五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
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
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部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及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
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十九条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条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
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九章附则4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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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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