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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茂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459证券简称:丰茂股份公告编号:2026-047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756号),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6075298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07529800.00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01705214.8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8月2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1162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8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于近日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丰茂(山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茂山东”)与东方证券、中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合称“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余额(元)募集资金项目名称

浙江丰茂科技中信银行8114701013300608641520000000.00智能底盘热控系统生产基地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一期)项目公司宁波分行

中信银行811470101360060863620639761.60补充流动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丰茂(山东)汽中信银行811470101370060864362529800.00年产800万套汽车用胶管建车零部件有限股份有限设项目公司公司宁波分行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合计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主要差异为使用自有资金支付但未予以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份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一致,具体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1: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丰茂(山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1、甲方2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丙三/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底盘热控系统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年产800万套汽车用

胶管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1/甲方2、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1、甲方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

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1、甲方2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1、甲方2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1、甲方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明、宫慧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1/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1/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1/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1和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1、甲方2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

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

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三/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8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验资报告》;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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