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三条公司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资质;
(二)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具有承担审计风险的能力;
(四)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五)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内没有受过国家主管部门的处罚,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应组织人员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选聘工作。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
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方
案、人员配备、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质量控制水平、服务态度、社会评价、服务价格等因素确定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确定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后,应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将调查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调查资料应与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理由。第九条公司股东会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公司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四章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在聘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财务审计工作的情况及其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征集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意见后,决定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由审计委员会提出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及建议,并向董事会提交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提出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报告可代替调查报告,不再另行执行调查和审计委员会的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会会议审议,同时公司应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股东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应在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如下内容:
(一)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二)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四)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五)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
(六)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
(七)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八)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三)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本制度规定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生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