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内部控制的职责:
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
总经理:全面落实和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定的执行,检查公司职能部门制定、实施和完善各自专业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的情况;
公司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完善和实施本专业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配合完成对公司各专业系统风险管理和控制情况的检查。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原则和目标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流程,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合法性原则:内部控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三)制衡性原则:公司的决策层、经理层、执行层的治理结构合理,每项完整的业务流程具有互相制约的控制环节;
(四)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公司全体人员自觉维
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五)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
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六)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所处
的环境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七)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兼顾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尽量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公司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影响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经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特点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
(三)事项识别:公司经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经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经理层按照公司实际经营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经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
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沟通: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通过持续性监
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结合进行。
第七条公司应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股东会和董事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第八条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单位、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
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九条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及收款、采购与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
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管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安全生产、反商业贿赂等重要活动的控制,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应制定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制度,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便于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四章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管理控制,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重要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
促控股子公司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
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六)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公司存在多级下属企业的,应当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前款规定要求作出安排。第二节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资金的内部控制,对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其他资金的内部控制遵循规范、安全、合理、有效的原则,注重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公司应制定资金结算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资金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等事项,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管理,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八条公司内审部应每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其他资
金进行不定期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第三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公司应制定关联交易制度,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对
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
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提前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
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
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独立董事应不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公
平、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制定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建立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
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审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的财
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如发现被担保人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十四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若要展期,并需继续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六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以及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三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的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异常,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进行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制定严格的决
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发现未按计划投资、未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的,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股权风险管理,定期提出公司股权管理风险分析报告。第六节安全生产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
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杜绝各类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
生产保证体系,明确公司各管理层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制定内部安全监督制度,负责对公司各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并保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现
管理标准化、工作标准化、生产区域安全设施标准化。
第五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与检查。内审部应
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七条内审部应每年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一次检查监督,公司各部
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内审部的检查监督。公司还应不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工作。
第四十八条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
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
据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十二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五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检查、评估等相关资料保存,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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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