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188号杭州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办公楼1座7楼310020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2008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688
致: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恒达新材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恒达新材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4月22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下午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金
星大道81号浙江恒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5月13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5、《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8、《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9、《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0、《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12、《关于公司2025年度关联交易确认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3、《关于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4、《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书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持股数共计5834848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6.6223%。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包括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共43名,代表股份共计6679508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76.2666%。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66684982股,反对106500股,弃权3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6800股,反对106500股,弃权3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617%;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684982股,反对93200股,弃权16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6800股,反对93200股,弃权16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617%;
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65182股,反对23800股,弃权6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7000股,反对23800股,弃权6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808%;
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646182股,反对106500股,弃权42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8000股,反对106500股,弃权42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770%;
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28482股,反对24200股,弃权42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0300股,反对24200股,弃权42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014%;
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66726482股,反对26200股,弃权42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8300股,反对26200股,弃权42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248%;
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643682股,反对106500股,弃权44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5500股,反对106500股,弃权44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563%;
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25982股,反对24200股,弃权44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7800股,反对24200股,弃权44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807%;
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643682股,反对106500股,弃权44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5500股,反对106500股,弃权449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563%;
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767282股,反对24200股,弃权3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9100股,反对24200股,弃权3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862%;
表决结果为通过。
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66682482股,反对106500股,弃权6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34300股,反对106500股,弃权6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411%;
表决结果为通过。
12、《关于公司2025年度关联交易确认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潘昌先生、姜文龙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3709000股,反对106500股,弃权42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5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8000股,反对106500股,弃权42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0770%;
表决结果为通过。
13、《关于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645482股,反对107200股,弃权42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7300股,反对107200股,弃权42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752%;
表决结果为通过。
14、《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潘昌先生、姜文龙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3708300股,反对107200股,弃权42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7300股,反对107200股,弃权4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752%;
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法律意见书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6H0688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6年月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邱志辉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王伟
签署:_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