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69证券简称:恒达新材公告编号:2026-030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
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查询,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前6个月(即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7月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结算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结算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6年7月6日出具的证券代码:301469证券简称:恒达新材公告编号:2026-030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1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及实施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
独立投资决策,与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存在任何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除上述1名激励对象外,其余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在股票买入行为,系公司在执行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于2025年5月19日披露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以及于2026年4月21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在自查期间,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系基于上述会议决议的回购计划实施,相关回购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4、非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自营账户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并切实执行,相关股票买卖行为系其自营业务部门在严格遵守信息隔离墙制证券代码:301469证券简称:恒达新材公告编号:2026-030度的前提下,基于独立投资策略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相关部门未获知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与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之间不存在关联,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本次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等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的自查期间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
励计划有关内幕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