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2、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
独立董事,系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3、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即财务负责人)、营销总监(即销售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或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
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2、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3、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4、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5、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依据《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薪酬构成及支付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不向非独立董事另行发放津贴,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非独立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绩效评价标准、程序、主要评价体系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
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准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
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每年根据市场调研数据、公司盈利状况每年对基本年薪及绩效年薪标准进行审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策调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
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2、公司盈利状况。
3、组织结构调整。
4、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五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六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高级管理人
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并由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