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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景光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规范公司审计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

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

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

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若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

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者在董事会审议时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议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和审

查下列事项:

(一)与公司财务报告有关的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季报、半年报、业绩预告和相关正式声明;

(二)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清晰度和完整性,与上下文相关信

息、公司披露的其他财务相关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的一致性;

(三)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五)公司是否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六)其他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风险。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审计事宜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进行决策的方式包括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出具书面意见等。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的,该等事项的提案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应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

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特殊或

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委员,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审计部门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工作细则

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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