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
21-26/F HKCTS Tower 4011 Shenn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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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弘景光电”)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
1法律意见书
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
未持有弘景光电的股份,与弘景光电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4、在为弘景光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
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资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
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本所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股票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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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1、2026年3月2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
2、2026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6年3月3日至2026年3月13日期间,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年3月13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司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披露了《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6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6年4月21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了《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为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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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同意以43.6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34741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6、2026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4月21日为授予日,以43.6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34741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1、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6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6年4月21日作为授予日。
3、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
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不属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区间日内。
本所律师认为,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4法律意见书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信息核查,本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情况如下:
2026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6年4月21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了《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同意以2026年4月21日为授予日,向70名激励对象授予34741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026年4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4月2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授予34741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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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16日出具的众环审字(2026)0600006号《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编制的《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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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
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签字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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