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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景光电: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479证券简称:弘景光电公告编号:2025-067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05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0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0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12月05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勤业路27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治平先生6、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8256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3.00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38036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2.75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0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24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268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92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048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67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20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2477%。

3、公司部分董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提案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光学镜头及模组产能扩建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延期并使用超募资金追加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202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1%;反对42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0%;

弃权10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41%;反对42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2%;弃权10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170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6%;反对44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3%;

弃权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34%;反对44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5%;弃权4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9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165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7%;反对48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2%;

弃权4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177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68%;反对48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65%;弃权4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6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齐梦林、姜诚

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6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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