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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景光电:广东华商律师事务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03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

21-26/F HKCTS Tower 4011 Shenn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00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弘景光电”)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

1法律意见书

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

未持有弘景光电的股份,与弘景光电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4、在为弘景光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

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资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

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本所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股票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法律意见书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

根据弘景光电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系于2016年6月13日由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24〕1747号《关于同意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588.6667万股新股,其股票于2025年3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弘景光电”,证券代码“301479”。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及《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弘景光电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052452906K股票代码301479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8896.5333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赵治平住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勤业路27号经营期限2012年8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

研发、设计、制造、销售:照相机及器材、摄影机、投影设备及

其零件、汽车电子产品及相关软件系统、光学镜头及镜片、光电

摄像模组、移动通讯设备及零件、金属零配件、光电子器件、图经营范围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相关许可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法律意见书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弘景光电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经核查,弘景光电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2026年3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4法律意见书

为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公司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激励计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明确规定了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激励对象的范围(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70人,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对公司

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中包含1名中国台湾籍员工。

(二)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

5法律意见书

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中国台湾籍员工,该部分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公司技术研发领域发挥关键力量,将该部分员工纳入本次激励计划是公司提升员工主动性、筑牢人才护城河的核心举措。因此,纳入中国台湾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

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

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当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本

6法律意见书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合适,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

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34.741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9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3、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获授予的权益占授予权益占公司股本姓名国籍职务

号数量(股)总数的比例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林琼芸中国董事会秘书200005.76%0.02%

二、外籍人员

2吴志荣中国台湾高级工程师68911.98%0.01%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共计32051992.26%0.36%

68人)

合计347410.00100.00%0.39%

7法律意见书

注:1、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放弃获授权益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2、本激励计划中包含1名中国台湾籍员工,该部分员工在公司技术研发领域发挥关键力量,将该部分

员工纳入本次激励计划是公司提升员工主动性、筑牢人才护城河的核心举措。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的,系四舍五入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及分配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上市规则》第8.4.5条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8法律意见书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归属安排归属时间益总量的比例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一个归属期40%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二个归属期30%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三个归属期30%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归属事项;未满足归属条件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本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再另行设置限售安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9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

所持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需遵守变化后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以及《上市规则》8.4.6的相关规定。

(五)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3.66元/股,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43.6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43.50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43.66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0法律意见书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1法律意见书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各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2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分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2025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归属期30.00%;

2、以2025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00%。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2025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归属期60.00%;

2、以2025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00%。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2025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归属期90.00%;

2、以2025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8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00%。

注:1、上述“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指标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根据各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业绩实际完成率 R=各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依据下表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13法律意见书

业绩完成情况 R≥100% 100%>R≥80% R<8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100% R 0

公司业绩实际完成率 R 未达到 80%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为确保考核的连贯性、稳定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有关制度执行实施,并根据激励对象当年度的绩效结果进行评定绩效等级。各归属期内,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相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具体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卓越(A+)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归属比例100%100%100%80%0%

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之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净利润是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目标综合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

14法律意见书

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以及实际可归属数量。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并对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了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上市规则》

第8.4.6条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激励计划(草案)》还就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

计处理、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等事项予以明确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公司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6年3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6年3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

15法律意见书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3、2026年3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就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4、公司已聘请本所作为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尚待履行的法律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尚待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2、在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

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日;

3、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

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仍需根据《管理办

16法律意见书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法定程序。

四、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等相关必要文件。

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后续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根据公司及激励对象分别出具的承诺函,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经发表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17法律意见书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现任董事,不存在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的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为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的情形;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签字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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