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提名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委员会职
务。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并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公司董事长、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
送达各位委员,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不得弃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开始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工作细则实
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