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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尚科技: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和归属期解除限售及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9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栋 1401A室 邮编:518054 Room 1401A 03B Tower 2 Phase 4 Kerry Center Qianhai Qianhai Avenue Qianhai Shenzhen-Hongkong Cooperation Zone Nanshan District Shenzhen T: (86-755) 2155 7000 F: (86-755) 2155 7099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和归属期解除限售及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南京杭州广州三亚香港重庆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Chengdu Nanjing Hangzhou Guangzhou Sanya HongKong Chongqing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和归属期解除限售及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致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尚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回购 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及资料,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开展了必要的讨论,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向本所声明, 其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 1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 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 有关的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致尚科技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回购 注销及本次作废有关的法律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致尚科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 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有关的法律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批准和授权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经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2、2025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4月28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位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25年5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4、2025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2026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等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归属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办理注册资本及股份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一)解除限售期 3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根据《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公告》,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6月26日完成授予登记,因此,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2026年6月29日至2027年6月25日。 (二)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情况具体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518Z0572号)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518Z0573号)、公司出具的说明等,公司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等,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至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指标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以2024年度扣除福可喜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度20%16% 玛的营业收入为基数,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度35%28%考核相应年度的营业收 入增长率(Y)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7年度 50% 40% 业绩达成系数计算方式如下表: 考核指标 各考核年度指标完成情况 对应比例(M) 以 2024 年度扣除福可喜玛的营业 Y≥Am M=100% 收入为基数,考核相应年度的营业 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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