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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固利: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盟固利 --%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567号银丰科技公园2号楼

电话:+86531-81663606传真:+86531-81663607邮编:250102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1G20240138-02号

致: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固利”或“公司”)委托,指派杨昕炜律师、史珂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盟固利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盟固利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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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盟固利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盟固利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4年4月25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平台上刊登了《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网络

投票时间、会议召集人、召开及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日期距召开日期已达20日;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3日,与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13:30在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

业园9号路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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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二)董事长钱建林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董事会秘书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三)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8人,代

表股份199708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3.4511%。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68524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6.6663%。

经审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出席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26人,代表股份31184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784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24人,代表股份

849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1848%。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

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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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9537945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6%;反对1438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87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225%。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9546145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7%;反对1438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6911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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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881%。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9545145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2%;反对1438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弃权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59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704%。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9552945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1%;反对1438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937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889%。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9536445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9%;反对1500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77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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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9559445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反对1438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00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543%。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9555145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2%;反对1338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弃权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959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479%。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9508445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9%;反对1738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9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487%。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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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董事薪酬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9497845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5%;反对1802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2%;弃权3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86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005%。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监事薪酬及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9503545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4%;反对1848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5%;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43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717%。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9527745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5%;反对1601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2%;弃权2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68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214%。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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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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